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氯碱化工:氯碱化工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6-27  

                                                    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三年六月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融 2023 非诉第 0136 号
致: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袁晨律师、刘向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现行有效的《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发表意见,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召集程序

                               第 1 页 共 6 页             www.rtlawyer.com.cn
    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十届二十三次会议决议》一致通过《关于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安排》。2023 年 6 月 6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
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其
他事项等相关内容。
    (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下午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徐家
汇路 560 号 3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顾春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系统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72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594,530,77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1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676,0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908%。
    2.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议案


                               第 2 页 共 6 页              www.rtlawyer.com.cn
    1.《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00《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4.01《2022 年度财务决算》;
    4.02《2023 年度财务预算》;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6.《关于对子公司广西氯碱公司项目增资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已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 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披露。
    (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投票。其中第 6 项议案关联股东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全部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现场会议由公司监事代表、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共同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经
统计后当场公布。网络投票在《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的
时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统计。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
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告。
    (三)表决结果
    1.《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
    同意 597,330,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08%;反对
2,876,0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9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 597,030,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07%;反对
2,852,7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53%;弃权 324,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


                              第 3 页 共 6 页              www.rtlawyer.com.cn
    3.《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 597,006,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68%;反对
2,876,0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92%;弃权 324,0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0%。
    4.00《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与 2023 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4.01《2022 年度财务决算》表决结果:
    同意 597,006,7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68%;反对
2,645,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8%;弃权 554,16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4%。
    4.02《2023 年度财务预算》表决结果:
    同意 565,590,7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26%;反对
34,001,19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49%;弃权 614,86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5.《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表决结果:
    同意 597,231,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2%;反对
2,915,0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57%;弃权 60,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1%。
    6.《关于对子公司广西氯碱公司项目增资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8,140,4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894%;反对
3,200,0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17%;弃权 60,7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9%。
    该议案关联股东上海华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96,946,0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67%;反对
2,645,8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8%;弃权 614,86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5%。
    8.《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表决结果:
    同意 596,945,66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67%;反对
2,646,28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09%;弃权 614,860 股,占


                              第 4 页 共 6 页             www.rtlawyer.com.cn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4%。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通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第 5 页 共 6 页             www.rtlawyer.com.cn
第 6 页 共 6 页   www.rtlawye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