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星期四)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中山北路 2550 号 5 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指派钟茜律师、潘雨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物资贸易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 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3 年 6 月 9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类型和届次,会议召 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中山北路 2550 号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 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 数据 ,通过 现场和网 络投 票的股 东 及股东 代表 8 人 ,代表股份 239,680,19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8.32526%。 其中:A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7 名,代表股份 239,680,092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48.32524%。 B 股股东及股东代表 1 名,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0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 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9,674,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3%;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9,674,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3%;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9,674,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3%;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9,674,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99.99743%;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9,674,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3%;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44260%;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557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9,674,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3%;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44260%;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557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9,674,0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743%;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5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44260%;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557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百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 议补充协议书>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098,0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4260%;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557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98,0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的 99.44260%;反对 6,15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 0.5574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宁斌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9,674,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6%,选举宁 斌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8,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05%。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许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9,674,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6%,选举许 伟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8,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05%。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李劲彪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9,674,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6%,选举李 劲彪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8,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05%。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魏卿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9,674,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6%,选举魏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卿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8,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05%。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梁华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9,674,9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0%,选举张 梁华为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8,9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20%。 1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金小野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9,674,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6%,选举金 小野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8,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05%。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王怀芳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9,674,9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0%,选举王 怀芳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8,9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11%。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罗丹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 239,674,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6%,选举罗 丹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8,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05%。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赵斌为监事的议案》 同意 239,674,8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6%,选举赵 斌为公司监事会监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8,8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96%。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许燕为监事的议案》 同意 239,674,91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80%,选举许 燕为公司监事会监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098,95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0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议案 5、6、7、8、9、10、 11 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8 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百联集团有限公司。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钟 茜 ________________ 潘雨晨 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