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6-0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
冉、马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黄山旅游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3年5月12日以公告方式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上刊登
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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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上述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日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
区昱城皇冠假日酒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章德辉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人,代表股
份数334,011,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7939%,其中B股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25,966,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601%。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2、根据现场会议统计的表决结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增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7.01 增补冯家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02 增补胡彩宝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第7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经过表决,选举冯家成、胡彩宝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第4、6、7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进行了单独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