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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泰B股:延遲寄發有關要約文件的公告2023-05-3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
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
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本公告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收購、購買或認購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之邀請
或要約,亦不在任何司法權區構成任何表決或批准的招攬。若構成違反任何司法權區的
相關法律或法規,則不得向該司法權區發佈、刊發或分發本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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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遲寄發有關
(1)由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代表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作出
   以每股H股17.50港元的價格回購全部已發行H股的有條件現金要約;及
   (2)建議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H股自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自願退市
                             之要約文件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顧問




                         獨立H股股東的獨立財務顧問




*   僅供識別
                                    - 1 -
茲提述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3年5月9日的公告(「規則3.5公
告」),內容有關(其中包括)由中國國際金融香港證券有限公司代表本公司作出回購全部
已發行H股的有條件現金要約及建議H股自聯交所自願退市。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使用
詞彙與規則3.5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延遲寄發要約文件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8.2,除非取得執行人員同意,載有(其中包括)(i) 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
退市的條款及條件;(ii)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的預期時間表;及(iii)獨立財務顧問就H
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致獨立H股股東之意見函的要約文件,須於規則3.5公告日期起21
日內(即於2023年5月30日或之前)寄發予股東。

由於需要更多時間編製及落實要約文件所含的若干資料,包括但不限於:(i) 獨立財務顧
問就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致獨立H股股東之意見函;(ii)本集團債務聲明;及(iii)與完
成H股回購要約相關的本集團未經審核備考財務資料,本公司已向執行人員申請同意將寄
發要約函件的截止時間延後至2023年6月30日或之前,且執行人員已表示有意授出相關同
意函。

本公司將於要約文件(隨附接納表格)寄發時另行作出公告。

警告

本公司H股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應注意H股回購要約須待在所有方面達成條件方告作實。因
此,H股回購要約未必成為無條件。本公司H股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應
謹慎行事。如任何人士對應採取的行動有任何疑問,應徵詢其持牌證券交易或已註冊證
券機構、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

董事於本公告內並無就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是否公平或合理或接納H股回購要約與否
作出任何推薦建議,並強烈建議獨立H股股東就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達致意見前務必




                                       - 2 -
已收妥及細閱獨立財務顧問函件(當中載有其就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致獨立H股股東
之意見),該函件載於將寄發予股東的要約文件內。

獨立H股股東須注意,如其未接納H股回購要約,而H股回購要約其後在所有方面成為無
條件且H股自聯交所退市,則將導致獨立H股股東持有非上市H股及H股流通性可能會受
到嚴重削弱。此外,H股回購要約完成後,本公司將不再受上市規則的規定規限,亦未必
繼續受收購守則規限(視乎其是否仍為收購守則項下的香港公眾公司而定),獨立H股股東
獲悉本公司若干資料的權利將有所減少。

股東亦應注意,如其不同意H股回購要約的條款,則可在H股類別股東大會、非H股類別
股東大會(如必要)及╱或臨時股東大會(視乎情況而定)上投票反對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
市。如於H股類別股東大會上獨立H股股東持有的全部H股所附10%以上的票數投票反對
H股回購要約及自願退市,則H股回購要約將會失效,且H股將維持在香港聯交所的上市
地位。

                                                             承董事會命
                                                     內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張晶泉

中國內蒙古,2023年5月30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張晶泉先生、劉春林先生、李俊誠先生、趙立克先
生、楊嘉林先生及邊志寶先生;本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為杜瑩芬女士、額爾敦陶克濤
先生及譚國明先生。

本公司董事願就本公告所載資料之準確性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並在作出一切合
理查詢後確認,盡彼等所知,本公告內所表達之意見乃經周詳審慎考慮後作出,且本公
告並無遺漏其他事實,致使本公告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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