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10-3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内
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
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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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
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
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 就提名任免董事、聘请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和董事会授权
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
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
则,不能任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
全体委员;当董事会或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或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
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或遇特殊事项的,经主任委员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和要求,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其履行。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一半以上委员选举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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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达
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二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授权期限;
(五)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六) 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
开。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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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
上签名;若委员对会议纪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
按照前述规定的时间送交董事会秘书。若确属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
出修改,委员应在修改后的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十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纪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 其他应当在会议纪要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冲突或者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本规则所称“以上”
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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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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