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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10-3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
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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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
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
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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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各类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财经媒体及行业传
媒等;
    (三)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管理工作。通过公
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
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
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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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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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

    (一)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配备投资者关系管理专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 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的职责: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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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组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冲突或者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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