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2023-10-3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内蒙古伊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财务”)的关联交易,切实保证公
司在伊泰财务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业务往来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内蒙
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障其控制的伊泰财务和公司的独立
性。
伊泰财务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
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
法违规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公司与伊泰财务
业务往来的有关决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公司与伊泰财务业务往来符合
经依法依规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关注伊泰财务业务和风险状况。
第二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与伊泰财务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要求,在签
订相关的金融服务协议时,公司应审慎决策,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金融服务协议应规定伊泰财务向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并对
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风
险评估及控制措施等。伊泰财务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
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金融服务协议超过
3 年的,应当每 3 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通过与伊泰财务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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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七条 公司在与伊泰财务开展关联交易之前,应认真查阅伊泰财务是否
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如无相关证照或相关证照已过期,
公司不得与其开展各项业务。此外,公司应取得并审阅伊泰财务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与伊泰财务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公司应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伊
泰财务的财务报告以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与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一并对外披露。伊泰财务应当配合提供相关
财务报告及风险指标等必要信息。
第三章 风险处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以保障存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置预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公司应当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存放于伊泰财务的
资金风险状况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当出现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公司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公司利益。
第十条 公司建立针对在伊泰财务存放资金安全性的风险处置预案,在发
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 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 伊泰财务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时;
(三) 伊泰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
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
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 发生可能影响伊泰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
营风险等事项时;
(五) 伊泰财务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 伊泰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 伊泰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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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金的 10%;
(八) 伊泰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的
行政处罚;
(九) 伊泰财务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改;
(十) 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十一) 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 伊泰财务应及时将自身风险状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积极处置风
险,保障公司资金安排。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不得继续向伊泰财务新增存款:
(一) 伊泰财务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伊泰
财务原因出现逾期 5 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 伊泰财务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
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 7 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
等);
(三) 伊泰财务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
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
风险救助义务;
(四) 风险处置预案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伊泰
财务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
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伊泰财务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
披露。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或者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
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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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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