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10-3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
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
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的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与解聘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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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
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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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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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或者不一致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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