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泰B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公司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2023-12-07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 B 股 编号:临 2023-071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公司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星空福瑞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投资金额:1,000万元
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创新型生物医药、医疗
器械、生物技术、医疗科技、医疗服务等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
闲置资金管理。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
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以及合伙企业所投
资标的各自存在的投资、决策等风险,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资金不能
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的风险等。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
司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伊泰股权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深圳尚竹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竹投资”)以自有资金 1,000 万元与成都光耀星空
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光耀星空”)共同投资设立共青城星空福瑞创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共青城星空福瑞创业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约定,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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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 1,000 万元,光耀星空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
100 万元。
(二)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标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创新型生物
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医疗科技、医疗服务等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或闲置资金管理。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对外投资无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 交易对方基本信息
(一)普通合伙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成都光耀星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CG52F;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66477;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6 年 01 月 21 日;
法定代表人:毛晓琴;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
注册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号 7
栋 1 单元 8 楼 823 号;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得
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嘉兴光耀星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温泽平 10%;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成都光耀星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人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A0U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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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时间:2022 年 04 月 19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200 万元;
注册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1704;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伊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8.04%,内蒙古仲泰能源有限公司 0.98%,
深圳泰誉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0.98%;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伊泰股权投资的控股子公司,伊泰股
权投资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拟投资的有限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共青城星空福瑞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点: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成立时间:2023 年 09 月 27 日;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
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事务合伙人:成都光耀星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暂无财务数据。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
进行创新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医疗科技、医疗服务等企业的
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闲置资金管理,为全体合伙人创造长期的资本回报。
(二)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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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自认缴期满且本有限合伙企业完成工商注册之日
(即本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0年。
本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基金成立日起满七年
之日止。存续期内,自合伙基金成立日之日起算至满3个运作年度为本合伙基金
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不得再进行股权、私募股权基金(如有)等投资,仅可
进行现金管理类投资。
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的存续期限。
(三)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
全体合伙人目标认缴出资总额1,1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各合
伙人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金 出资比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额(万元) (%)
成都光耀星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
1 普通合伙人 100 9.1
司
2 深圳尚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1,000 90.9
合计 1,100 100
本协议签署日后,普通合伙人将向新认缴合伙人发出《出资缴付通知书》,
列明该合伙人应缴付金额和出资到账截止日。各合伙人应于出资到账截止日或之
前,将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的出资全额支付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四)合伙人
1.有限合伙人
本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应为中国国籍自然人或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
大陆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为本条款之目的,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其入伙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
任。
2.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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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事务执行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
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成都光耀星空股
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
行政管理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采取本有限合伙企业维持合法存续和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2) 开立、维持和撤销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
证;
(3) 聘请为本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4) 聘请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
(5) 参与、审核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
(6) 进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内核、风控、管理相关业务;
(7) 负责并管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记录和账册;
(8)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
他行动;
(9) 召集合伙人大会并主持会议;
(10) 参与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11) 参与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基金服务合同;
(12) 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 审核、批准分配方案,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14)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2.管理人的权限
管理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及合
伙企业财产管理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决策、执行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运用、维持和处分本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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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物权、待投资现金、待分配现金、费用备
付现金等;
(3) 聘任合伙人及合伙人以外的人/机构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
服务;
(4) 订立和修改管理协议;
(5) 订立和修改托管协议、基金服务合同;
(6) 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 批准违约合伙人提出的关于全部或部分豁免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或
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责任追究事宜达成其他协议的申请;
(8) 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
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本有限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9)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0) 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对外
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11) 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缩减本有限合伙企业认缴
出资总额;
(12) 在满足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对合伙人名录以及其他因
合伙人名录修改而需调整的条款(如有)作出修改;
(13) 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14) 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
(15) 变更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
(16)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本有限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
其他行动;
(17) 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分配原则及分配内容制定分配方案并对合伙企
业财产进行分配;
(18)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3.资金托管与基金服务
(1)托管事宜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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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机构,对合伙企业资金进行托管。合伙企业因委托托管机构而需向托管机构
支付的托管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范围仅限于合伙企业、
基金管理人以及托管机构另行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约定。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支付方式如下:
本基金托管费每托管年度按本基金项下实收资本的 0.03%的年费率支付,且
每一个托管年度不低于 3 万元。本基金存续期内,于首个托管年度首日及每年对
日计提该托管年度的托管费,并应于计提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MAX(E×0.03%,3 万元)
H 为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计提日合伙企业实收资本(不含认(申)购费)
如基金在存续期内追加实收资本的,并且按照实际天数计算后应收取的托管
费高于当年已支付的托管费,则托管费差额部分须于下一个托管年度首日计提并
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支付。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
核后从托管资金账户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在该托管年度届满前终止的,已计提的托管费不予以退回。
(2)基金服务事宜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基金服务机构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由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服务机构另行签署《基金服务合同》约定基金服务的具体内容。基金
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提供基金服务业务,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
而免除。
合伙企业因委托服务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注册登记、估值核算服务而需向服
务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由本合伙基金财产承担。基金服务费的计算方法、支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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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如下:
本合伙企业应向基金服务机构支付的基金服务费金额为 2 万元/年。
基金服务费按自然年度预付,每个收费期间的应付基金服务费为 2 万元。为
避免歧义,对于非完整自然年度的基金服务费收费期间,基金服务费的金额为 2
万元×按该期间实际天数与完整收费期间的天数之比例。
若本基金提前终止,则已收取的基金服务费不再退回。
(六)有限合伙企业费用
1.费用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承担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
等相关的下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 开办费;
(2) 管理费;
(3) 基金服务费;
(4) 财务及审计费;
(5) 诉讼、仲裁及律师费;
(6) 合伙人会议费用;
(7) 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费用;
(8) 政府税费;
(9) 清算费用;以及
(10) 其他费用。
2.管理费
合伙协议所称“管理费”系指本有限合伙企业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包括延长
期)按本协议的规定向普通合伙人及/或普通合伙人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指定的
管理人支付的管理报酬。
本有限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计算基数”的
2%/年,“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本有限合伙企业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本有限合伙
基金的实缴出资总额。
管理费按五年预付,应付管理费为管理费计算基数×2%×5。管理费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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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计提,并于基金成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以管理
人指令为准。
一次性收取五年预付管理费后管理人不再收取管理费。
若本基金提前终止,则已收取的管理费不再退回。
(七)投资业务
1.投资目标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目标为进行创新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生物技术、
医疗科技、医疗服务等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闲置资金管理,为全体合伙
人创造良好的资本回报。
2.投资限制
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主动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动产、二级市场公
开交易股票、开放或封闭式基金等。但是以下情形除外:被投资公司上市或新三
板挂牌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被投资公司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
如被投资公司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则本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份
应在法律规定之股份锁定期结束后的 12 个月内全部转让,除非合伙人会议另行
通过决议。
本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期限内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对外举债。
3.闲置资金管理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现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
的现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购买货币型基金、购买银行或证券公司发行
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
本有限合伙企业因闲置资金管理取得的现金收入(如有),在取得时不进行
分配,该等闲置资金和收益(如有)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投资。
4.投资管理
本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决策以及其他本协议明确约定的属于普通合
伙人职权的活动之管理、运营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可将有关本有限合
伙企业投资业务的管理事项委托其他管理人实施,但并不因此免除普通合伙人对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应由普
通合伙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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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伙人会议
1.合伙人会议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
(1) 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
(2) 批准普通合伙人提出的延长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议案;
(3) 批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事项;
(4) 批准普通合伙人提议的关于以不同于合伙协议规定方式确定退伙有限
合伙人应退还财产份额的议案;
(5) 批准普通合伙人向非关联人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本有限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的议案;
(6) 除合伙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合伙协议
其他内容的修订;
(7) 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除名;
(8)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9)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合伙人会议及临时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
要内容是根据合伙协议规定听取普通合伙人作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年度合伙人会
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五(5)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但全体合伙人可以
书面方式放弃提前通知的权利,尽管有前述规定,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
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普通合伙人在经提前五(5)日书面通知后,可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计
代表本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
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人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普
通合伙人应在收到提议人提交的包括会议通知在内的完整提议后三十(30)日内
发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的会议通知。如果普通合伙人认为提议人提交的召开临
时合伙人会议的提议内容不完整或有需要修改之处,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提议人
补充或修正,并在提议人补充或修正后三十(30)日内发出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
通知。合伙人参加会议即可视为其放弃任何关于提前通知的要求。
3.合伙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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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讨论合伙协议中约定的下列事项时,应由本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决议:
(1) 批准普通合伙人向非关联人的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本有限合伙企业财
产份额的议案;
(2) 除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外,本协议其他
内容的修订;
(3)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普通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会议讨论其他事项时,由合计持有本有限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三分
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在就上述任何一项议案进行表决时,如任何合伙人与该议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则该合伙人应当回避,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表决基数,但法律另
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分配与亏损分担
1.现金分配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有限合伙企业可分配现金收入的分配原则为:若按
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实际占用天数计算的投资年化收益率(单利)达到或超过
8%(“基础收益”),则以实缴出资额为基数计算的超过基础收益的部分(“超
额收益”)的 20%作为业绩报酬支付给普通合伙人。
为避免歧义,实缴出资实际占用天数为资金可使用日起至资金回收到账日的
实际天数,各合伙人资金可使用日为其实缴出资额转入托管账户之日,资金回收
到帐日为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额之日。
2.非现金分配
在本有限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本有限合伙企业
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自行判断认为非现金
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以非现金方式进
行分配。
3.亏损和债务承担
本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根据本协议之规定承担。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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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承担责任之后,普通合伙人对于本有限合伙企业除合伙人出资之外的债务
承担无限责任。
(十)解散和清算
1.解散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本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1) 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期限届满且未延期;
(2)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
(3) 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且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 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解散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5) 本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6) 本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已全部退出且相应收益已经按照本协议约
定分配完毕;
(7)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清算
如出现协议中规定的本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事由时,本有限合伙企业应
当根据本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正式解散。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届时全体合伙人一致
另行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在确定清算人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所有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如
普通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则普通合伙人应尽力将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变现。如
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协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变现。
清算期内本有限合伙企业不再向普通合伙人及/或普通合伙人代表本有限合伙企
业指定的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清算期应不超过三(3)年,清算人应尽最大努力在三(3)年内完成清算。
如遇特殊情况,经届时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合伙人同意,可
延长清算期。
在本有限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本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本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以本有限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财产,但按照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进行收益分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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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清偿顺序
本有限合伙企业合伙清算时,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
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本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包含尚未结清的管理费、托管费,如有);
(5) 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6) 其中对第(1)至(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
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本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
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伙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出资的,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
责任;如属多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在成都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
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
五、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不持有基金股份或认购基金份额,不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无增持上市公司
股份计划、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相关利益安排、不存在与其他第三方影响上市公司
利益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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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股份,无拟增持公司及公司子
公司股份计划,除本次拟签署的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外,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
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亦不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六、风险提示及该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业周期、监管政策的影
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受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
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
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合伙企业的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
等特点,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本次投资的目标为创新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
生物技术、医疗科技、医疗服务等企业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或闲置资金管理。
投资标的的未来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投资风险较大。针对投资风险,公司
将及时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依法依规行使决策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通过设立基金从而对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直
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为公司创造良好的投资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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