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2024-03-15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
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36697_H0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的财务报表,包
括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银行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
和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4年3月14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4)审字第
70036697_H01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
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平安银行2023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执行了有限保
证的鉴证业务。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的要求及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规定的资金占用情况汇总格式编
制后附汇总表,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
平安银行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汇总表独立发表鉴证意
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
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我们是否发
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计资料及财务报
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获取有限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
了包括了解、抽查、核对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
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基于我们的鉴证工作,我们没有发现后附的平安银行管理层编制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所载资料与我们审计财务报表时所审核的会
计资料及财务报表中所披露的相关内容在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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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续)
安永华明(2024)专字第70036697_H0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仅供平安银行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之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作其他用途。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昌 华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阳燕
中国 北京 202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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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member firm of Ernst & Young Global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