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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振业A: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5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 A            公告编号:2024-047
    债券代码:148280            债券简称:23 振业 01
    债券代码:148395            债券简称:23 振业 02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路 16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1 栋 A 座 43
层 1 号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宋扬。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21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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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881,77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695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99,449,3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6.99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16 人,代表股份 9,432,431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6987%。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8 人,代表股份
9,483,43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7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1,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16 人,代表股份 9,432,431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698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关于选举公司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进行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466,4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19%;反对

1,208,15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4%;弃权 207,218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068,05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0753%;反对

1,208,1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7396%;弃权 207,21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851%。

    候选人王增金先生的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二分之一,该议案表决通过,王增金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
    王增金先生当选公司非独立董事不会导致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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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内容已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 9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公告资料。)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 (深圳) 律师事务所刘中律师、 张北晨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以及本次会议召集
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 (深圳)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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