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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宝安:关于下属子公司城市更新项目补充协议部分条款调整的公告2024-07-23  

   证券代码:000009        证券简称:中国宝安         公告编号:2024-019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城市更新项目补充协议部分条款调整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3 日披露
了《关于下属子公司签署城市更新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17),
下属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控股”)、深圳市运通物
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深圳恒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安公司”)与深圳市桦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盈实业”)、深圳
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发展”)、深圳市晨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晨盈投资”)签署《<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按照“城市更新+利益统筹”的模式推进
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该《补充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为继续落实推进运通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2 日召开了第
十四届董事局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龙岗区布吉街道运通片区城
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部分条款调整的议案》,同意下属子公司中宝
控股、运通公司、恒安公司与合作方桦盈实业、万科发展、晨盈投资延长《补充
协议》履约、有效期限 1 年。

    一、《补充协议》部分条款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前:“将《合作协议》第 3.5 条变更为:3.5 在乙方的配合协助
下,桦盈公司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2 年内完成项目城市更新或利益统筹立项,如桦
盈公司未能按期完成上述立项义务,则乙方有权向桦盈公司收取立项阶段性违约
金 1000 万元 (以下简称“立项阶段性违约金”,在已交纳保证金中扣除);在立
项完成后 2 年内取得项目专项规划批复或实施方案审批通过文件,如桦盈公司未


                                      1
能按期完成上述专项规划批复或实施方案审批通过义务,则乙方有权向桦盈公司
收取专规或实施方案阶段性违约金 1000 万元(以下简称“专规阶段性违约金”
在已交纳保证金中扣除);桦盈公司应于取得本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
可证》之日起 42 个月内或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7.5 年内(以先到时间为准),将上
述第 3.1 条、3.2 条、3.3 条所述的相应物业移交给乙方。如桦盈公司能够在本
约定期限内完成物业移交,则乙方不再收取(或退回)本条约定的立项阶段性违
约金(如有)及专规阶段性违约金(如有)。
    回迁物业的移交应按 3.1 条的标准,乙方在接到桦盈公司的书面通知后,在
30 日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签订《确认书》,自双方签署《确认书》之日
起,视为回迁物业移交给乙方。”
    调整后:“将《合作协议》第 3.5 条变更为:3.5 在乙方的配合协助下,桦盈
公司应在本协议签署后 3 年内完成项目城市更新或利益统筹立项,如桦盈公司未
能按期完成上述立项义务,则乙方有权向桦盈公司收取立项阶段性违约金 1000
万元 (以下简称“立项阶段性违约金”,在已交纳保证金中扣除);在立项完成
后 2 年内取得项目专项规划批复或实施方案审批通过文件,如桦盈公司未能按期
完成上述专项规划批复或实施方案审批通过义务,则乙方有权向桦盈公司收取专
规或实施方案阶段性违约金 1000 万元(以下简称“专规阶段性违约金”在已交
纳保证金中扣除);桦盈公司应于取得本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之日起 42 个月内或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8.5 年内(以先到时间为准),将上述第
3.1 条、3.2 条、3.3 条所述的相应物业移交给乙方。如桦盈公司能够在本约定
期限内完成物业移交,则乙方不再收取(或退回)本条约定的立项阶段性违约金
(如有)及专规阶段性违约金(如有)。
    回迁物业的移交应按 3.1 条的标准,乙方在接到桦盈公司的书面通知后,在
30 日内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签订《确认书》,自双方签署《确认书》之日
起,视为回迁物业移交给乙方。”
    (二)调整前:“如《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办法》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
年内仍未发布正式稿,则本协议终止履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按照《合
作协议》(含附件)及《备忘录》继续履行。各方确认,因签署本协议、履行本
协议期间造成未能行使请求权的,并不引致相关权利的消灭,行使权利的期限予


                                    2
以顺延;如因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具备解除事由的,则解除权人有权自本协议终止
履行后一年内依据该解除事由行使解除权。”
    调整后:“如《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办法》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 年内
仍未发布正式稿,则本协议终止履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按照《合作
协议》(含附件)及《备忘录》继续履行。各方确认,因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
议期间造成未能行使请求权的,并不引致相关权利的消灭,行使权利的期限予以
顺延;如因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具备解除事由的,则解除权人有权自本协议终止履
行后一年内依据该解除事由行使解除权。”
    (三)调整前:“如《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办法》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
年内仍未发布正式稿,则乙方同意豁免桦盈公司在上述 1 年期间内未支付 1.9 亿
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如有),桦盈公司同意豁免乙方应退还保证金陆亿壹仟万元
(610,000,000.00)1 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及违约金(如有),本协议终止后,
本条约定仍然有效。”
    调整后:“如《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办法》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2 年内
仍未发布正式稿,则乙方同意豁免桦盈公司在上述 2 年期间内未支付 1.9 亿保证
金的违约责任(如有),桦盈公司同意 豁免乙 方应退还 保证金 陆亿 壹 仟 万 元
(610,000,000.00)2 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及违约金(如有),本协议终止后,
本条约定仍然有效。”

    二、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若《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办法》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 2 年内仍未
发布正式稿,则《补充协议》可能终止履行,除非另有约定。本次《补充协议》
部分条款的调整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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