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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总经理工作细则(2024年2月修订)2024-02-0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内 部运 作程序 ,确 保公司 重大
经 营决策的 正确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主
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
理名义对外行使其权限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及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 经 理 任 职资 格 与任 免 程序
       第 四条 公 司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
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
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与管理或经济相关的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的
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并
报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
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
止日。
    第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公司不得无故解
除其职务;公司解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经董事会批准,若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第(一)至(六)
项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可立即停止其履职并解除其职务;若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本细则第五条第(七)至(八)项情形时,
公司董事会可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如无特殊情况,
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辞职,需向
总经理提交辞职报告,如无特殊情况,辞职报告送达总经理时生效。
    第 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每届任期为三 年,可连
聘 连 任。
    第 十条 总 经 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总 经 理 的 权责
     第 十 一条 总 经 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
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十 二条 总 经 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二)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
    (三)不得利用职权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保守公司秘密;
    (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
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情况 ,总 经 理有 对公 司控 股子 公 司进 行管 理、指 导及
协 调 的权利和义务。
     第 十四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 会会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工作
需 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 五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协助总经理 ,按分工分管相 关
的 经营管 理 工作 ,对总 经 理负 责 。其 具 体职 责 范围 按 照公 司 相 关规
章 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 六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 行职责时 ,由总经理或董事 会指定
一 名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务。
               第四章      总 经 理 工 作机 构 与工 作 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设副总经理2-4名。
    第十八条 根据董事会决议,公司设置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别
负责公司的日常行政、生产经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资本经营、法律
事务等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范围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应由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
主持,其议题、任务、参加人员等,按照公司相关会议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人事、财务、经营、管理、法律等事务的审批程序
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总 经 理 工 作报 告 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公司召开年度董事会之前向董事会、监事会书
面汇报公司上年度全年经营管理工作情况,以便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年度
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
告: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
式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
异 的;
    (三)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
事故;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者总经理认为必要
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 二十 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可就公司经营管理情况随时向总经
理提出质询,了解公司情况。
    第二十 五条 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就日常
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定和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提出相关报
告 ,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承担责任。
                   第六章   总 经 理 的 考核 与 奖惩
    第 二 十六条 考 核 总经理的指标和方式:
    (一)考核指标:以每年度董事会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为
依据;
    (二)考核办法:对总经理报酬实行年薪制。具体考核办法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
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和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 二十七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 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可 给 予 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造成公司损
失的,有关处罚措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
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 三 十条 本 工 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 三 十一条 本 工 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