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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物业A: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2024-02-0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深 圳 市 物 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
披 露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 市物 业发 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
简 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 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 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
查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
整。
    第 三条 董 事长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 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管理和
报 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
事 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
理 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等 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
工 作管理部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
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 四条 董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
长 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
关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
料 ,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
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 五条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 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
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
保 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
信 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 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
内 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 二 章 内 幕 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 六条 本 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
悉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
交 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 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
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
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 事项。
    第 七条 本 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 人员;
    (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 人员;
    (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
构 的工作人员;
    ( 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 八条 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
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
态。
                  第 三 章 内 幕 信息保密制度
    第 九条 公 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
幕 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
将 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 证券。
    第 十条 公 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
得 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
正 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
进 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 十一条 公 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
股 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
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
司 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
时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
内 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长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
保 密。
    第 十二条 公 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
股 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 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
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
者 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十三条 公 司如依有关规定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
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
经 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保密承诺或者对其已进行保密义务书面提
醒。
             第 四 章 内 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 十四条 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十五条 董 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
备 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
情 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
信 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 十六条 公 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
者 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 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
能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
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 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 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 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 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 十七条 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
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 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
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 十八条 公 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
证 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
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
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 十九条 公 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
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 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 理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 二十条 公 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自 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 处 罚
    第 二十一条 内 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
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 及经济处罚。
    第 二十二条 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
定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二十三条 为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 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
失 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 二十四条 内 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构成犯罪的,将移
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 二十五条 本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 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
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 规定执行。
    第 二十六条 本 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
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