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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2月修订)2024-02-0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核心内容,为强化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
间的信息沟通和良性互动,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诚信自律
和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
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
员: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市场行业分析研究人员;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 二 章 投 资 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
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
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 资 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战略定位、战略实施路径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公司已披露的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利润分配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及公众号新媒体平台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
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互联网平台;
   (四)证券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网上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六)广告、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报道;
   (八)电话、传真;
   (九)现场参观;
   (十)邮寄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应安排熟悉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人员接听投资者热
线电话和查看公司传真、邮箱,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接收并
给予及时答复。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公司应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
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
         第 四 章 投 资 者关系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
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董事会秘书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承办
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事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
系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他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
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 五 章 投 资 者关系管理的实施及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得
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并指派专人及时
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
息。对投资者的提问,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
回复内容,回复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
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商请
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核或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
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应予以配合;投资者提问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
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董事会办
公室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
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
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
长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当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必要时予以适
当回应。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
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
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