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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2月修订)2024-02-0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适应 上市公 司规范 运作的 要求, 保障深圳市物业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及投资决策的科
学 性 ,增 强公 司的 可持 续发 展力 及核 心竞 争能 力, 健全 投资 决 策
程 序, 完善 公司 治理 结构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物业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
作机构,由董事会批准设立,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本工作条例为依据,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职责权力,协助董事会完成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资决
策相关工作,向董事会做出报告及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 员 会 的 组成
    第 四条 战 略 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
    第 五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委员提名方式包括以下
三 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工作组,组长由
公司分管发展与投资业务的副总经理担任,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
投资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承担战略发展与投资评审的基础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综合
服务,负责协调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
织等。
                        第三章       职 责 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 发展 与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依 照董事 会的 授权 行使
职 权 ,战 略发 展与 投资决策 委 员会 无 权取 代 董 事会 行 使决 策 管 理
职能。
    第十二条 战 略 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一)至(四)项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管理
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 事 程序
    第十三条 由投资评审工作组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按
照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具体要求及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建议书;
   (二)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计划书、
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基本资料,涉及对外合作的,则需提供合作方
的基本情况资料;
   (三)投资评审小组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董事会办公室、投资发展部等相关部门作为投
资评审小组的执行部门,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履行会议文件的内
部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会议讨
论结果应以书面提议或建议的方式提交董事会。对需经董事会审议的
事项,则应以提案方式提出。
    第十六条 必要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决策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该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非关联委员过半数通过。
出席该次会议的非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半数的,战略发展与投资决策委
员会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会 议 的 召 集与 召 开
    第 十八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 需要举行不定期 会议。会议由主任
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
主持。
    第 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以书面 、传真或电子 邮件方式发
送会 议通知 ,会议通 知应提 前三 天发 出,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会议的,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豁免通知期限的除外。会议材料应与会
议 通 知一同送达全体委员。
    第 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亲 自出席会议 。委员因故 不能出席会
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表决,委托书中应当载明
授 权 范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实行
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并填写表决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每
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提出的提议或建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会议形成的提议或建议应同时明确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
说明。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可要求与讨论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咨询机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第二十 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会
议 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 议 记录 、 会议 议题 资 料等 书面 文 件、 电子 文 档作 为公 司 档
案 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
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