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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物业A: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4-02-03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市
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纳入
公司合并报表的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的名义
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
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益人在融资、市场准入、
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二)履行责任。认真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着眼公司战略需要,支
持公司长远发展,努力为公司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适时宣传对外捐赠
信息、捐赠成效,提升公司形象。
   (三)权责清晰。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权属清晰、有权处分的
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有处分权的财产或不合格
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公司及子公司领导人员或职工不得将公司及子
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量力而行。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和现金
流等情况,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
或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对外捐赠规模应当相应压缩。经营期经营亏损、
资不抵债或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以及非经营性机构,除
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对外捐赠。
    (五)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益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
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众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受益人与捐赠资产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类型,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公共安全、
体育事业、环境保护或社会公众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定点扶贫、定点援助或者
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
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
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
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
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其中,公益性社会团
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
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
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
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是公司及子公司各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
财产。除特殊情况外,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
   (一)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土地资产、无形资产;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
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四)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六)不合格产品;
   (七)涉密设备物品;
   (八)不适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通过购买实物进行捐赠的,应比质比价采购。达到国家强
制招标标准的应组织招标采购。
                   第四章 对外捐赠职责分工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外捐赠工作管理部门,履行对
外捐赠管理责任。公司对外捐赠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能:
   党群办公室为对外捐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预算编
制(如存在长期固定捐赠对象);落实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捐赠审批、报
告、监督管理、宣传报道等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预算审核;履行年初预算决策审批程
序;按照财务及税务政策进行账务处理与税务管理等。
   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捐赠合同合规审查(如有);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资金支出情况;协同审计等中介机构开展捐
赠项目审计等。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外捐赠违规违纪问题监督检查等。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捐赠相关事项的上市公司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等。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按捐赠
时的账面净值等比例折算为金额计算,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相应的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和子公司为完成中央、省、市的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
务而发生的对外捐赠,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并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后,依
法依规实施,并建立专项台账。
    (二)公司和子公司在除完成上述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以外的
捐赠审批流程:
    1、公司和子公司捐赠单笔金额(价值)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
且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
下、年度累计捐赠总额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下的,应按照下列流
程办理: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受理经办,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财
务管理部门等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及总办会决定,依法依规实
施,并建立专项台账。
    2、公司和子公司捐赠单笔金额(价值)超过 30 万元、对同一受益
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0 万元、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100 万元,且捐赠金额在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下(含)的,
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受理经办,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财
务管理部门等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前置研究,并向上级产权单位
沟通及报送相关材料,经上级产权单位决策通过后,提交公司总办会决
定。依法依规实施,并建立专项台账。
   3、公司和子公司捐赠单笔金额、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
计捐赠总额、年度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的,
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受理经办,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财
务管理部门等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前置研究,经上级产权单位及
公司总办会决策之后,还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依法依规实施,并建
立专项台账。
   4、公司和子公司捐赠单笔金额、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
计捐赠总额、年度累计捐赠总额金额超过公司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
的,应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归口管理部门受理经办,征求内部审计部门和财
务管理部门等部门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前置研究,经上级产权单位及
公司总办会决策之后,还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依法依规
实施,并建立专项台账。
   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上述内部决策以及审批程序后,按
国资委监管文件及相关规章制度申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和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
额,涉及实物资产捐赠的应说明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宜须及时上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并严格依照上述条款履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
查账簿登记。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规范账务
处理。要严格审查对外捐赠款项和实物的用途,建立对外捐赠的跟踪制
度,关注受赠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时应当通过纪检、内部审计等多种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查找
在捐赠工作中的制度建设、组织实施、决策程序、预算执行等方面存在
的问题,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 公司将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未按规
定程序决策、未及时报备等不规范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涉嫌违法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未执行本管理办法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
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资
监管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