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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华发A: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1-24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Guangdong Weiyuan Law firm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侨福大厦 7G 邮政编码:(518053)
    Room7G,Qiaofu Building,Xinwen Road,Futian District,
             Shenzhen,Guangdong Province(518053)
电话/Tel:(+86)(755)82975294 传真/Fax:(+86)(755)61640440,83170100
                          2024 年 1 月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WY/LO/YF/2024-01


致: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恒华发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出席了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1)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3)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4)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贵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公司已向本所保证:1、公司提供给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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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2、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
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12 月 23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时间与地点、
会议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议案、会议出席对象、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事项、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与电话号码、以及“截止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的文字说明。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 411 栋华发大厦东座六楼会议
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中秋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1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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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2024年1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
及《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
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
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聘请的律
师。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账户卡、居民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
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等
并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代理
人共 4 人,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38689554 股,
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8.9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村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76800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271%。
   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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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138766354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42.9971%。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1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
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根据《会议通知》,召集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3.《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
     4.《关于 2024 年度银行贷款融资额度的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
议通知》内容相符: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
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
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本所律师、两名股东
代表和监事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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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殷股东大会
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出席会议的所
有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689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05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出席
会议的所有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689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董事的议案》,该议案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
表决结果为:同意 1386895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 99.9447%;反对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银行贷款融资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
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表决 结果为:同意 138689554 股,占出席会议
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447%;反对 7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5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
决股份总数的 0%。
     以上本次审议的第 1 项议案属于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三
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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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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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帆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潘献民                                   卿丽华




                                                          202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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