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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深天: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2024-03-20  

股票代码:000023                股票简称: ST 深天              公告编号:2024-010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天地”)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
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事项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已达到披露
标准。自前次披露《关于公司仲裁暨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金额合计
约为 2,382.2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7.01%。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孙公司作为起诉方涉及的诉讼、仲裁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
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占总金额的 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被起诉类案件
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2,382.22 万元(含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占总金额的 100%。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未结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一般是以项目作为结算单元支付上游供应商材料款。近年来,由于产业链资金流偏
紧,公司下游部分客户未能按照合同支付货款,导致公司支付供应商材料款的期限相应延长。
    因新增诉讼、仲裁事项需支付委托律师及相关诉讼费用,将导致公司管理费用增加。鉴
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存在不确定性。
    四、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近期因受到下游行业需求下降以及市场过度竞争等不利因素的影响,行业运行艰难



                                         1/8
程度增加,资金周转压力持续增加。由于诉讼、仲裁事项导致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被
冻结账户的余额合计约 4202.94 万元,约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01%,约占 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货币资金的 27.48%。
    公司银行账户及资产被冻结为诉讼/仲裁原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致。随着因经济纠纷导
致的诉讼、仲裁事项得到解决,此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可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公司已
采取相关措施保障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运行。
    因案件判决执行导致公司资产被查封、拍卖,其对公司经营结果及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
请以审计结果为准。
    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公司将对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费用进行预提,导致营业利润下降,
具体数据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
公司和股东利益,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
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3 月 19 日




                                         2/8
附件:
                                                     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统计表
                   被告(被上            受理法院   公司收到受
      原告(上诉
 序                诉人)/仲           (或仲裁委   理通知书或     诉讼/仲裁金额
      人)/仲裁                 案由                                                             诉讼(或仲裁)请求                 案件状态
 号                裁被申请            员会)及受   应诉通知书         (元)
        申请人
                       人                  理案号     的时间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
                                                                                    币 1508002.34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66490.34 元(利息以 1508002.34 元为计算基数,
                   深圳市天                                                         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买卖   (2023)深
                   地宝创新                         2024 年 3 月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 2022 年 1
 1       周*文                  合同      国仲受                   ¥1,639,492.68                                                   未开庭
                   材料有限                            14 日                        月 1 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
                                纠纷     10024 号
                     公司                                                           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 650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1639492.68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
                   深圳市天
                                                                                    币 2388309.67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地新材料     买卖   (2023)深
                                                    2024 年 3 月                    105304.55 元(利息以 2388309.67 元为计算基数,
 2       周*文     有限公司     合同      国仲受                   ¥2,583,614.22                                                   未开庭
                                                       14 日                        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宝创混凝     纠纷     10043 号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 2022 年 1
                   土分公司
                                                                                    月 1 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
                                                                                    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

                                                                     3/8
                                                                         民币 900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2583614.22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
                                                                         币 45790.9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737.9 元(利
                                                                         息以 45790.9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
            深圳市天
                       买卖   (2023)深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地宝创新                       2024 年 3 月
3   钟*兰              合同      国仲受                   ¥51,528.80    (LPR)150%倍标准从 2022 年 7 月 1 日开始暂计至   未开庭
            材料有限                          14 日
                       纠纷     10026 号                                 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公司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 50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51528.8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
                                                                         币 923984.33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14889.62
            深圳市天                                                     元(利息以 923984.33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
            地新材料   买卖   (2023)深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
                                           2024 年 3 月
4   钟*兰   有限公司   合同      国仲受                   ¥983,873.95   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 2022 年 7 月 1 日开始   未开庭
                                              14 日
            宝创混凝   纠纷     10047 号                                 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土分公司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 450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983873.95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4/8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
                                                                            币 61320.45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988.15 元
                                                                            (利息以 61320.45 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按照全国
             深圳市天
                        买卖   (2023)深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地宝创新                       2024 年 3 月
5   钟清兰              合同      国仲受                    ¥68,308.60     利率(LPR)150%倍标准从 2022 年 7 月 1 日开始暂   未开庭
             材料有限                          14 日
                        纠纷     10025 号                                   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偿之日止);
               公司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 60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68308.6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
                                                                            币 1334171.77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21499.62 元(利息以 1334171.77 元为计算基数,
             深圳市天
                                                                            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地新材料   买卖   (2023)深
                                            2024 年 3 月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 2022 年 7
6   钟*兰    有限公司   合同      国仲受                   ¥1,415,671.39                                                   未开庭
                                               14 日                        月 1 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
             宝创混凝   纠纷     10044 号
                                                                            偿之日止);
             土分公司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 600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1415671.39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深圳市天   买卖   (2023)深
                                            2024 年 3 月
7   徐*刚    地宝创新   合同      国仲受                   ¥3,240,361.40   仲裁请求:                                       未开庭
                                               14 日
             材料有限   纠纷     10022 号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

                                                             5/8
              公司                                                         币 3063997.76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66363.64 元(利息以 3063997.76 元为计算基数,
                                                                           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 2022 年 5
                                                                           月 26 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
                                                                           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 1100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3240361.4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
                                                                           币 6517832.26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141170.82 元(利息以 6517832.26 元为计算基数,
            深圳市天
                                                                           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地新材料   买卖   (2023)深
                                           2024 年 3 月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 2022 年 5
8   徐*刚   有限公司   合同      国仲受                   ¥6,859,003.08                                                   未开庭
                                              14 日                        月 26 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
            宝创混凝   纠纷     10042 号
                                                                           偿之日止);
            土分公司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 2000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6859003.08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深圳市天
                       买卖   (2023)深                                   仲裁请求:
            地宝创新                       2024 年 3 月
9   李*                合同      国仲受                   ¥1,351,628.08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      未开庭
            材料有限                          14 日
                       纠纷     10023 号                                   币 1238040.8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公司
                                                                           54587.28 元(利息以 1238040.8 元为计算基数,


                                                            6/8
                                                                            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 2022 年 1
                                                                            月 1 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
                                                                            偿之日止);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 590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1351628.08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
                                                                            币 3647057.78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
                                                                            160804.86 元(利息以 3647057.78 元为计算基数,
             深圳市天                                                       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地新材料   买卖   (2023)深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倍标准从 2022 年 1
                                            2024 年 3 月
10   李*     有限公司   合同      国仲受                   ¥3,937,862.64   月 1 日开始暂计至仲裁申请之日,最终应计至清       未开庭
                                               14 日
             宝创混凝   纠纷     10041 号                                   偿之日止);
             土分公司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
                                                                            民币 130000 元;
                                                                            以上款项合计人民币 3937862.64 元。
                                                                            3.请求依法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保全费。

                                                                            仲裁请求:
             深圳市天
                                                                            1.裁决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货款人
             地新材料   买卖   (2023)深
                                           2024 年 3 月                     民币(下同)1,603,261.55 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11   范*东   有限公司   合同   国仲受 7989                 ¥1,633,416.23                                                     未开庭
                                              11 日                         30154.68 元(以 1,603,261.55 元为基数,按一年
             东建混凝   纠纷       号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 50%为标准,自 2023 年
             土分公司
                                                                            3 月 30 日起暂计至 2023 年 7 月 30 日,并要求计
                                                                            至清偿全部欠款之日止);


                                                             7/8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
                                                                           3.裁决被申请人若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的,承担
                                                                           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责任。
                                                                           以上费用暂计算至 2023 年 7 月 30 日共计为人民
                                                                           币 1633416.23 元。
                深圳市天
                地新材料
                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远东混凝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
     深圳市汇   土分公司、                                                 币 57420 元及延迟付款违约金(以 57420 元为本
                           买卖   (2023)粤
     正大汽车   深圳市天                      2024 年 3 月                 金,自起诉之日按照一年期 LPR 加计 50%为标准,
12                         合同   0305 诉前调                ¥57,420.00                                                   未开庭
     配件贸易   地新材料                         15 日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纠纷     30969 号
       行       有限公司、                                                 2.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
                深圳市天                                                   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地(集团)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
                股份有限                                                   同承担。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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