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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能源:深圳能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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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ngkongParisMadrid StockholmNewYorkMalaysia

致: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4396/FY/2024-118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1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 楼/41 楼/31DE/2403/2405                          邮编:51803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

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

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15:30

在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 40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

英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及会议公告所载一致,贵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截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贵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2
员等相关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088,856,882 股,占贵公司发

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907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

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1,018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498,851,714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058%。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020 名,代表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587,708,596 股,

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13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017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78,985,616 股,占贵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就如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2.《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
                                    3
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

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3,580,698,45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8046%),6,531,021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1820%),479,12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34%)。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75,471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91.1248%),6,531,021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2686%),479,1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6066%)。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3,579,968,374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99.7843%),7,319,498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2040%),420,724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117%)。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245,39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4
表决权的 90.2005%),7,319,498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2669%),420,724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5327%)。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经办律师:

                                                               祁   丽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朱星霖




                                                        2024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