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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洲控股:中洲控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8月)2024-08-21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2024 年 8 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
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
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
计算;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
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
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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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
    1、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
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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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
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 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
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
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如适用)
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
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同
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
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
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
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
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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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
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本公司在证 券交易所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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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
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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