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经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自查及董事会核查, 董事会认为在任独立董事麦昊天、刘生明、章放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