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独立董事梅月欣女士、王丽娜女士、刘科 先生、赵新炎先生、郑水园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意 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梅月欣女士、王丽娜女士、刘科先生、赵新炎先 生、郑水园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 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