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02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24—012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事项。
2、鉴于公司在 2023 年预计的公司和/或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
的担保额度(即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2023 年 4 月 12 日召
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中预计的 844,67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下称为“2023
年预计的担保额度”)中尚有部分额度未实际使用,且 2023 年预计的担保额度
的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避免重复
预计担保额度、提升公司资金运用的灵活性,经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同意公司撤销 2023 年预计的担保额度中尚未实际使用的额度。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6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1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4 月 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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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 A 座 6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众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新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0,510,8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812%。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该 7 人
持有及代表了 11 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 785,971,15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1472%;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
表股份 4,539,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48,657,1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44,117,5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 4,539,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34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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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表决情况:
提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提案名称
编码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1.00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790,018,130 99.9377% 492,698 0.0623% 0 0.0000% 通过
额度预计的议案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提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表决
提案名称
编码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1.00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48,164,497 98.9874% 492,698 1.0126% 0 0.0000% 通过
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素文、宋颖怡
3、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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