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2
证券代码:000062 证券简称:深圳华强 编号:2024—059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否决提案的事项。
2、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
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 A 座 6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公众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新安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18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42,784,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0180%。其中:
1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 人(该 7 人
持有及/或代表了 11 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股份 736,769,57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430%;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177 人,
代表股份 6,014,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81 人,代表股
份 8,754,8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2,740,1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77 人,代表股份 6,014,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0.575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华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议
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提案 表决
提案名称 股东类别
编码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结果
股数(股) 比例(%)
(股) (%) (股) (%)
关于续聘会计师 总体 742,327,519 99.9385 215,301 0.0290 241,450 0.0325
1.00 通过
事务所的议案 中小股东 8,298,058 94.7829 215,301 2.4592 241,450 2.7579
注:上述表格中的“比例”是指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或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宋颖怡、陈敏铃
3、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
2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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