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进行 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中国长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 立董事李国敏先生、董沛武先生、邱洪生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李国敏先生、董沛武先生、邱洪生先生的任职 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 以及主要股东单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