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4-04-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中国长
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或“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中信建投及其
指定保荐代表人张悦、张铁对《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注册会
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等文件,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
内控风险评估、内控的重点控制领域、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
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中电长城科技有限公司、长城电源技术有限
公司、柏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长城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
司、武汉中原长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湘计海盾科技有限公司、中电长城圣非
凡信息系统有限公司、长城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
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
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控体系设计情况、内控制度
建设管理情况、内控执行情况、组织架构、合同管理、购销业务、资金活动、资产
管理、担保业务、工程项目、人力资源、境外业务;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
括重大投资风险、债务风险、贸易风险。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
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与内部控制制度
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
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以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为定量指标,分别针对资产负债表层面错报和损益表层
面错报对缺陷等级进行划分。
缺陷等级 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的 1.5%;或错报≥利润总额的 5%
资产总额的 1%≤错报<资产总额的 1.5%;
重要缺陷
或利润总额的 3%≤错报<利润总额的 5%
一般缺陷 错报<资产总额的 1%;或错报<利润总额的 3%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同时考虑公司现状,
通过直接财产净损失和负面影响两方面,制定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定量标准。
缺陷等级 直接财产净损失 负面影响
评价期内因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
或已经正式对外披露并对
重大缺陷 因素导致直接财产净损失总额≥最近一次经审计
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的净资产总额的 1%
缺陷等级 直接财产净损失 负面影响
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 0.5%≤评价期内
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或监
因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因素导致
重要缺陷 管机构处罚,但未对公司
直接财产净损失总额<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总额的 1%
评价期内因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运行不规范等 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
一般缺陷 因素导致直接财产净损失总额<最近一次经审计 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
的净资产总额的 0.5% 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针对战略、经营及合规目标,采取定性指标来确定内控缺陷标准。由于战略、
经营和合规目标实现往往受到不可控的诸多外部因素影响,在认定针对这些控制目
标的内控缺陷时,不仅考虑最终结果,还重点考虑公司制定战略、开展经营活动的
机制和程序是否符合内控要求。
(1)重大缺陷
①缺乏内部控制,导致经营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出现
重大失泄密案件、受到重大经济处罚或产生重大财产损失;
②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③内部控制评价确定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2)重要缺陷
①缺乏内部控制,导致经营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出现较大
失泄密案件、受到较大经济处罚或产生较大财产损失;
②主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重要制度失效;
③内部控制评价确定的“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3)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为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中国长城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中国长城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和证券
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中国
长城关于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 悦 张 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