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04-3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
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高
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

                                                   - 1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
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
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
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
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
决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
负责协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公司人力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为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方面材料支持以及推动相关决策落地,
支持部门负责人兼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 2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
与方案。
       (三)核实公司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
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
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 3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
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
而决定会议的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
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 4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
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
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 5 -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予以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