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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长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04-30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经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百零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
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2名,并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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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
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
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
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
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
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审计部门负责人兼任
审计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委员会应每年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与执行情况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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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评估,发表专项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领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
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协调以及年审会计师事务
所的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年审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情况,协
助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审议聘请或更换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作出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选聘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并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及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的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
法执业受到行政处罚;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应参照公司章程和本条例履行有关选聘程序,并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计委员会应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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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公司披露的定期财务报告(含季报、中报、年报)并形成
书面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审
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
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评议的下列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对外担保
等重大事项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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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
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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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7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传真
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
(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1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非委员的相关审计工作人员可列席审计委
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相关联的议
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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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在未获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非因法定原因、有权
机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人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
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
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
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加强
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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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
还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原《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条例(修订)》(中长集董[2022]1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予以修订。
       第三十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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