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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中国长城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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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186号



致: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程珊律师及宋歌律师(下称
“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贵公司董事
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贵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
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24年5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18日下午14:45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发路3号中电长
城大厦A座24楼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
行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8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3、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深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
规定执行。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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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43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88,064,27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269,308,642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39.34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
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18,755,6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1 %。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1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并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
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其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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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00关于与中电财务重新签订《全面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法人股东所持股份需在该议案中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96,777,4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421 % ; 反 对 22,080,11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8.576 %;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96,677,4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1.405 %;反对 22,080,1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8.592 %;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3 %。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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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魏天慧                      签字律师:程     珊

                                                     宋    歌




                                                 202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