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特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7
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8 号科技园金融基地 2 栋 11 楼 EF 电话:86970800 传真:26924485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特发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家宏律师、彭玲律
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
50 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
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等系列公告。
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已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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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50 如
期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技园科丰路 2 号特发信息港大厦 B 栋
18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高天亮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提前不少于
20 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会议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审议议案、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出具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
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 4 个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的姓名、证券账户卡、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码)
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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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代理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上,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
委托书》合法有效。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之外,还有:公司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本所律师认为,会议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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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3 年度工作情况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
了述职报告,该述职报告非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341072516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37.882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
进行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2.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671324 股,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67%(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为 25
人,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26713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96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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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3572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502%;反对 171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947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7.8903%;反对 171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2.10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3564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 1790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52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939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7.7943%;反对 179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2.20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435647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479%;反对 824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40%;弃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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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79397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7.7943%;反对 82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1.0159%;弃权 9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1898%。
4、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343658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750%;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0.0227%;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80330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8.9432%;反对 7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0.9607%;弃权 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961%。
5、审议通过了《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435725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 99.9502%;反对 171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49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9475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的 97.8903%;反对 171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的 2.109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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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家宏 李家宏
经办律师:
彭玲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