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直: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27
证券代码:000099 证券简称:中信海直 公告编号:2024-011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533号深圳直升机场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杨威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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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236,234,45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0.45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34,766,11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26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468,3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93%。
2.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
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114,98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27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46,64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83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468,3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893%。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议案审议表决情
况具体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957,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7%;反对
277,0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7,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012%;反对
277,0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98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因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中国中信集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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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控制的企业,因此本议案所述事项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国中海直有限
责任公司回避表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7,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012%;反对 277,0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98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7,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012%;反对
277,0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98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5,957,4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827%;反对
277,0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37,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6.9012%;反对
277,0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098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颜丹、林佩盈
(三)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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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海洋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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