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联重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6月)2024-06-29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监事会及

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修正)》、《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巿规则》(下称“《上

巿规则》”)、《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1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非自然人;

    (七)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

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五条   董事、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

作经验,以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

可以连任。

                             2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

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

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监事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监事没有履行

职责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监事会视

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以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一条     监事所负的诚信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

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

题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五)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

通过。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未指定监事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4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

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

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

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

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5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

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

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行使职权。

    监事发现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

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负责召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6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召集监事会定期会议时,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向全

体监事发出通知。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书面

通知(包括专人送达、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

全体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未指定监事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

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

半数同意。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

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

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

审议和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监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

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监事会对议案采取一



                             7
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议案未

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

式进行。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

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未经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

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

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有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

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



                               8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