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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2024-11-27  

证券代码:000166    证券简称:申万宏源     公告编号:临 2024-77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
      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连交易概述
    1.关联/连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2021年12月6日,
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建投”)订立《证券
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并设定2022年、2023年及2024年度之年度上限。《框架协议》于2022
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止,到期可予重续。此次订立框
架协议事项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同意,并经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所属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业务开展的
实际情况及需求,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与中国

建投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新
《框架协议》”),参照现行市场价格或费率的常规性商业条款及市场
惯例,公司与中国建投及/或其联系人互相提供证券与金融类产品及
交易,公司与中国建投及/或其联系人互相提供证券与金融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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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并设定2025至2027年度的证券
与金融产品和交易以及证券与金融服务的各年度上限。

    2.关联/连关系
    中国建投直接持有公司6,596,306,94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34%,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连交易。

    3.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同意《关于与中国建银投有限责
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关联

董事张英董事、邵亚楼董事在审议上述关联/连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
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议同意了此次关联/
连交易事项。此项关联/连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连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连人将回避表决。
    4.本次关联/连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连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865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董轼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69,225 万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7-14 层
    经营期限:长期
    主要经营业务:投资与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与处置;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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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租赁;咨询。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中国建投 100%股权。

    中国建投成立于 2004 年,是一家以金融为主体、涵盖投资与资
产经营的国有综合性控股集团,业务涵盖信托、基金、租赁、股权投
资、咨询、商业不动产运营、承继资产管理处置业务等。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建投合并口径财务数据如下:总
资产 1,814.47 亿元,净资产 1,003.18 亿元,2023 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56
亿元,净利润 31.14 亿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建投合并口径财务数据(未审计)
如下:总资产 1,798.74 亿元,净资产 1,043.09 亿元,1-9 月主营业务
收入 77.73 亿元,净利润 37.92 亿元。
    中国建投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 26.34%的股权,为《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第(一)、(二)款及联交所
上市规则第 14A.13 第(1)款规定的关联/连人。
    中国建投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新框架协议及 2025-2027 年度上限主要内容
    (一)新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甲方: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相关产品、交易及服务
    2.1新《框架协议》所述证券与金融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甲方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集团”)在甲方集团日常及一

                                 3
般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和和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集团”)互相提供的产品及交易(统称“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

易”):
   (1)股权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基金、信托、资产管
理计划、可交债、可转债及结构化产品;

   (2)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托、债券、债权及
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结构化产品;
   (3)混合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及结

构化产品;
   (4)金融机构间有担保或无担保资金交易;
   (5)其他相关证券与金融产品及衍生类产品。
     2.2新《框架协议》所述证券与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甲方集
团在甲方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和乙方集团
相互提供的服务。
     甲方集团向乙方集团提供的证券与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各项(统称“证券与金融服务”):
   (1)代销金融产品服务,甲方集团就该等服务收取服务费及╱或
其他费用;
   (2)租赁交易单元服务,甲方集团向机构客户出租交易单元并就
该等服务收取交易佣金及╱或其他费用;
   (3)经纪服务,包括证券经纪及相关金融产品经纪服务。甲方集
团就该等服务收取经纪佣金;
   (4)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股票、股权、债券及其他产
品提供的承销及保荐服务,以及为其他一般企业重组、并购及收购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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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财务咨询服务。甲方集团就该等服务收取承销佣金、保荐费、财务
咨询费用及╱或其他费用;

   (5)资产管理服务,甲方集团管理客户的资产及就该等服务收取
管理费;
   (6)其他综合证券及财务咨询与顾问服务,主要包括投资咨询、

基金托管及运营、基金做市╱流动性服务,以及其他与证券金融服务
相关的顾问服务等,甲方集团就该等服务收取咨询费及╱或其他费用。
    乙方集团向甲方集团提供的证券与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各项:
   (7)其他综合证券及财务咨询与顾问服务,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服
务,甲方集团就该等服务向乙方集团支付咨询费及╱或其他费用。
    3.定价政策
    新《框架协议》双方间的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应通
过各自一般商业流程提供或进行,价格将基于现行市场价格或费率的
常规性商业条款及市场惯例。
   (1)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易定价原则:该等产品和交易的佣金率
及手续费参照现行市价或参照适用于进行类似交易的独立第三方于
交易时适用的现行市场费率公平磋商确定。
   (2)证券与金融服务定价原则:
    ①代销金融产品服务:服务费应根据市场价格、行业惯例及代销
安排项下金融产品的总额等多项因素,并参考甲方向独立第三方提供
类似代销服务的收费水平而确定;
    ②租赁交易单元服务:甲方按照通过交易单元进行的每次交易额
的某百分比计算佣金,有关百分比按当时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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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经纪服务:佣金率参照类似证券或期货的现行市场费率经公平
磋商后确定;

    ④投资银行服务:参照同类型项目的现行市场费率及发售所得款
项金额规模等因素通过竞争性投标、商业谈判或公平协商确定;
    ⑤资产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的收费乃参照现行市场费率、资

产规模及提供指定服务的复杂性等因素,经公平协商后确定;
    ⑥其他综合证券及财务咨询及顾问服务:该等服务经参照类型及
规模类似的交易的现行市场费率公平磋商确定。

    4.运作方式
    (1)就新《框架协议》签署时双方及/或其集团成员公司间已签
署并仍在履行的有关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的协议(统称“现
有协议”),双方及/或其集团成员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但生效前的
尽早可行时间内进行检视,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现有协议或对其
作出修改或补充,以确保现有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及其执行不会违反本
协议及下述第(2)条所指的具体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条件或与其产生
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
    (2)就新《框架协议》下未来的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
务事宜的具体条款及条件,本协议双方及/或其集团成员公司可另行签
订具体交易协议(统称“具体协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该具体协
议的条款及条件均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由双方及/或其集团成员公司协
商后确定,该具体协议不应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5.协议期限
    新《框架协议》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2027年12
月31日,且可于届满后经协议相关订约方协议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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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2025-2027 年度上限主要内容
        1. 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易

        (1)原定年度上限和历史交易金额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之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易的
年度上限为:
                                                                              单位:人民币千元
证券与金融产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和交易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流入 (1)(3)                         34,373,400                 35,385,100                36,650,100
流出(2)(3)                          37,303,400                 38,315,100                39,580,10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24年8月31日止八个月
的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易的历史交易金额为:
                                                                              单位:人民币千元
证券与金融产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和交易                     2022年                    2023年             截至2024年8月31日止
流入(1)(3)                      3,648,613                5,454,957                        1,596,245
流出(2)(3)                      2,598,849                  662,334                         589,529

      (2)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
易之建议年度上限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千元
证券与金融产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和交易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流入(1)(3)                          24,106,900                24,649,900              25,336,700
流出(2)(3)                          15,884,200                16,475,400              17,070,100
注:(1) “流入”指本集团从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易产生的现金流入总额,包括出售及赎回相关产品、从相关产
品收取的利息。
    (2) “流出”指本集团从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易产生的现金流出总额,包括购买相关产品,就相关产品支付
的利息及回购对手方相关产品产生的现金流出。
    (3) “流入”及“流出”反映了本集团与中国建投及其附属公司之间资金的流向,该等资金对本集团收入的
贡献方式表现为证券买卖差价或持有期利息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金融入利息支出、资金融出利息收入、受托
管理资产的管理费、手续费及业绩报酬等收入、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收益等。

        2. 证券与金融服务
        (1)原定年度上限和历史交易金额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的证券与金融服务的年度上限
                                                 7
为:
                                                                 单位:人民币千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证券与金融服务
                           2022年                 2023年             2024年
本集团向中国建投及╱或
其联系人提供证券与金融              186,270            223,360           273,310
服务产生的收益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止
八个月的证券与金融服务的历史交易金额为:
                                                                 单位:人民币千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证券与金融服务
                         2022年               2023年        截至2024年8月31日止
本集团向中国建投及╱或
其联系人提供证券与金融        22,937              21,277                  10,973
服务产生的收益

    (2)预计年度上限
   截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证券与金融服务之建议年度上

限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千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
证券与金融服务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本集团向中国建投及╱或
其联系人提供证券与金融              178,000            192,000           197,000
服务产生的收益
本集团接受中国建投及╱
或其联系人提供证券与金               10,000             10,000            10,000
融服务产生的支出



     四、关联/连交易目的和影响
     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于日常业务过程中,与中国建投开展证
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相关关联/连交易,所约定的定价原则
公允、客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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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非执行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议同意《关
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
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框架协议》条款及其年度上限基于公
司日常业务发展和经营需要预计,有关定价遵循正常商业条款,公平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将此重续
框架协议及其拟进行的交易及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之
建议年度上限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非执行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4. 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5.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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