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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万宏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2024-12-03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的
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等规定,现就会议须知通知如下:
    一、本次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
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
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
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大会设会务组,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和处理相关事宜。
    四、股东参加本次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于会议开始前在签到处的“股
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填写“股东发言登记表”。股东发言应围绕本
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简明扼要,每位股东发言不超过3分钟,发言
总体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发言时应当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的股东
单位。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
公司不能保证在“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发言。股东可将有关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上,由大会会务组进行汇总
后,递交公司有关人员予以解答,股东发言原则上按持股多少的顺序
进行排列。
    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集中回答股东提
问。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本次大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股东对表决票

中各项议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来进行表决:“同意”、“反对”、“弃

权”。对未在表决票上表决或多选的,以及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或未投入投票箱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在会议开始后进场的股东不能参加投票表决,在开始现场表决前

退场的股东,退场前请将已领取的表决票交还工作人员。

    七、股东对各项议案表决后,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由计票、监
票人员(会议见证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进行议案表决的计票与监票工作。
    八、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目     录


会议议程 ................................................. 1

议案表决办法 ............................................. 2

议案一: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

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 3

    附件:框架协议 ...................................... 19

议案二:关于为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

议案三: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24

    附件:简历 .......................................... 25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




           申 万 宏 源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通过议案表决办法

      三、推举监票人员

      四、听取会议议案:

      1.《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
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2.《关于为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五、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计票,并宣布投票结果
      六、宣读会议决议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八、宣布会议结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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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表决办法




                        议      案      表        决   办   法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议
案表决办法,主要是规范现场会议的投票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关于股东大会提
案表决的规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为提高会议效率,制定表决办法如下:
      一、本次现场会议采取逐项审议、集中表决的投票方式。每一出
席会议股东均需填写议案表决书。
      二、各位股东填写议案表决书时,请严格按照表决书要求,填写
股东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三、各位股东在议案表决书“同意”、“反对”、“弃权”三项内任
选一项,并在相应的栏目内划“〇”,将所填表决书投入投票箱。
      四、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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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




  关于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
              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为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地监管规则的
规定,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投”)作为公
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投及╱或其联系人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
公司与中国建投订立及续签框架协议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
规则”)项下公司的持续关联(连)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公司于2019年3月
29日与中国建投订立了《证券及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以
下简称“《框架协议》”),于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日(即
2019年4月26日)起生效,至2021年12月31日止,到期可予重续。2021
年12月6日,公司与中国建投续签《框架协议》,于2022年1月1日起生
效,至2024年12月31日止,到期可予重续。上述订立或续签框架协议
事项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同意。
      鉴于上述 2021 年签订的《框架协议》将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到
期,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公
司拟与中国建投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以
下简称“新框架协议”)。公司对现行框架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并就新框架协议所涉及的 2025 年度至 2027 年度的关连交易年度上限
进行了设定(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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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



      根据新框架协议,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参照
现行市场价格或费率的常规性商业条款及市场惯例,公司与中国建投
及╱或其联系人互相提供证券与金融类产品和交易,公司与中国建投
及╱或其联系人互相提供证券与金融服务。2025-2027 年年度上限如
下:
      一、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相关产品、交易及服务
      1.新《框架协议》所述证券与金融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甲方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集团”)在甲方集团日常及一般
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和乙方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乙
方集团”)互相提供的产品及交易(统称“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易”):
    (1)股权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基金、信托、资产管
理计划、可交债、可转债及结构化产品;
    (2)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托、债券、债权及
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结构化产品;
    (3)混合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及结
构化产品;
    (4)金融机构间有担保或无担保资金交易;
    (5)其他相关证券与金融产品及衍生类产品。

      2.新《框架协议》所述证券与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甲方集
团在甲方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和乙方集团
相互提供的服务。

      甲方集团向乙方集团提供的证券与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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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



各项(统称“证券与金融服务”):
    (1)代销金融产品服务,甲方集团就该等服务收取服务费及╱或
其他费用;
    (2)租赁交易单元服务,甲方集团向机构客户出租交易单元并就
该等服务收取交易佣金及╱或其他费用;
    (3)经纪服务,包括证券经纪及相关金融产品经纪服务。甲方集
团就该等服务收取经纪佣金;
    (4)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股票、股权、债券及其他产
品提供的承销及保荐服务,以及为其他一般企业重组、并购及收购提
供财务咨询服务。甲方集团就该等服务收取承销佣金、保荐费、财务
咨询费用及╱或其他费用;
    (5)资产管理服务,甲方集团管理客户的资产及就该等服务收取
管理费;及
    (6)其他综合证券及财务咨询与顾问服务,主要包括投资咨询、
基金托管及运营、基金做市╱流动性服务,以及其他与证券金融服务
相关的顾问服务等,甲方集团就该等服务收取咨询费及╱或其他费用。

      乙方集团向甲方集团提供的证券与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各项:
    (7)其他综合证券及财务咨询与顾问服务,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服
务,甲方集团就该等服务向乙方集团支付咨询费及╱或其他费用。
      (三)定价政策
      新《框架协议》双方间的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应通
过各自一般商业流程提供或进行,价格将基于现行市场价格或费率的
常规性商业条款及市场惯例。
      1.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易定价原则:该等产品和交易的佣金率及
手续费参照现行市价或参照适用于进行类似交易的独立第三方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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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



易时适用的现行市场费率公平磋商确定。
      2.证券与金融服务定价原则:
       (1)代销金融产品服务:服务费应根据市场价格、行业惯例及
代销安排项下金融产品的总额等多项因素,并参考甲方向独立第三方
提供类似代销服务的收费水平而确定;
      (2)租赁交易单元服务:甲方按照通过交易单元进行的每次交
易额的某百分比计算佣金,有关百分比按当时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确
定;
      (3)经纪服务:佣金率参照类似证券或期货的现行市场费率经
公平磋商后确定;
      (4)投资银行服务:参照同类型项目的现行市场费率及发售所
得款项金额规模等因素通过竞争性投标、商业谈判或公平协商确定;
      (5)资产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的收费乃参照现行市场费率、
资产规模及提供指定服务的复杂性等因素,经公平协商后确定;
      (6)其他综合证券及财务咨询及顾问服务:该等服务经参照类
型及规模类似的交易的现行市场费率公平磋商确定。
      (四)运作方式
      1.就新《框架协议》签署时双方及/或其集团成员公司间已签署并
仍在履行的有关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的协议(统称“现有
协议”),双方及/或其集团成员公司应在新《框架协议》签订后但生
效前的尽早可行时间内进行检视,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现有协议
或对其作出修改或补充,以确保现有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及其执行不会
违反新《框架协议》及下述第2条所指的具体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条件
或与其产生冲突或不一致的情况。
       2.就新《框架协议》下未来的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事
宜的具体条款及条件,新《框架协议》双方及/或其集团成员公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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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签订具体交易协议(统称“具体协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该
具体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均应按照新《框架协议》规定由双方及/或其
集团成员公司协商后确定,该具体协议不应违反新《框架协议》的约
定。
       (五)协议期限
       新《框架协议》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且可于届满后经协议相关订约方协议续期。
       二、2025-2027 年度上限
       1.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易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千元
证券与金融产品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和交易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流入                              24,106,900                   24,649,900                25,336,700
流出                              15,884,200                   16,475,400                17,070,100

       2.证券与金融服务年度上限
                                                                                单位:人民币千元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证券与金融服务
                                               2025年                2026年              2027年
本集团向中国建投及╱或其联系人提
                                                     178,000                192,000        197,000
供证券与金融服务产生的收益
本集团接受中国建投及╱或其联系人
                                                      10,000                 10,000            10,000
提供证券与金融服务产生的支出



       由于公司与中国建投续签的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
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香港上市规则第 14.07 条)超过 5% ,因
此续签的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有关申报、公告、年度审阅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中国建投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于股东大会上就有关
续签框架协议的决议案回避表决。
       现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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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



批准以下事项:
      1.同意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续签《证券与金融类产品、
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期限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并设定 2025 至 2027 年度的金融产品交易及服务的各年度上限;
      2.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机构
的要求与建议(如有)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对《证券与金融类产品、
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修改(包括但不限于
协议的预计金额)以及正式签署。
      以上,请予以审议。


      附件:《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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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附件:

                                     日期:2024 年 11 月 26 日




                                (1)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9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由以下双方签订:


 (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股份有限
         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1 室(「甲方」);及

 (2)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7-14 层
         (「乙方」)。


 鉴于:




 (1)     甲方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上市的公司。

 (2)     甲方及其附属公司(统称「甲方集团」)与乙方及/或其联系人(统称
         「乙方集团」)进行证券与金融类交易,并且双方间的业务涉及互相
         提供证券与金融类产品及服务。


 兹达成如下协议:




 1.      释义




 1.1     在本协议中: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

         「香港」                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现行有效且不时修订的甲方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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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所的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按情况而定;

         「证券交易所」           指甲方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
                                  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

         「联交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定义。


 1.2     在本协议中,除非文义或主题事项另有规定:
                      凡提及条款时,概指本协议的条款;及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参照而设,并不构成本协议之一部

                   分或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2.      相关产品、交易及服务




 2.1     本协议所述证券与金融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甲方集团在甲方
         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和乙方集团互相提供
         的产品及交易(统称「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易」):


                      股权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基金、信托、资

                   产管理计划、可交债、可转债及结构化产品;

          2.1.2       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托、债券、债权

                   及具有固定收益特征的结构化产品;

          2.1.3       混合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及结构化
          产品;


          2.1.4       金融机构间有担保或者无担保融资交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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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5       其他相关证券与金融产品及衍生类产品。


 2.2     本协议所述证券与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甲方集团在甲方集团
         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和乙方集团相互提供的
         服务:
         甲方集团向乙方集团提供的证券与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统称「证券与金融服务」):


           2.2.1 代销金融产品服务,甲方集团就该等服务收取服务费及╱或其他费
                  用;
           2.2.2 租赁交易单元服务,甲方集团向机构客户出租交易单元并就该等服务
                  收取交易佣金及╱或其他费用;
           2.2.3 经纪服务,包括证券经纪及相关金融产品经纪服务。甲方集团就该
                  等服务收取经纪佣金;
           2.2.4 投资银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股票、股权、债券及其他产品提供
                  的承销及保荐服务,以及为其他一般企业重组、并购及收购提供财
                  务咨询服务。甲方集团就该等服务收取承销佣金、保荐费、财务咨
                  询费用及╱或其他费用;
           2.2.5 资产管理服务,甲方集团管理客户的资产及就该等服务收取管理费
                  ;及
           2.2.6 其他综合证券及财务咨询与顾问服务,主要包括投资咨询、基金托
                  管及运营、基金做市╱流动性服务,以及其他与证券金融服务相关
                  的顾问服务等,甲方集团就该等服务收取咨询费及╱或其他费用。
         乙方集团向甲方集团提供的证券与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2.2.7 其他综合证券及财务咨询与顾问服务,主要包括投资咨询服务,甲
                   方集团就该等服务向乙方集团支付咨询费及╱或其他费用。


3.   定价政策


 3.1     双方间的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应通过各自一般商业流程
         提供或进行,价格将基于现行市场价格或费率的常规性商业条款及
         市场惯例。
                      证券与金融产品和交易定价原则:该等产品和交易的佣金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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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及手续费参照现行市价或参照适用于进行类似交易的独立
                    第三方于交易时适用的现行市场费率公平磋商确定。
                       证券与金融服务定价原则:


              (a)        代销金融产品服务:服务费应根据市场价格、行业惯例及代销
                         安排项下金融产品的总额等多项因素,并参考甲方向独立第三
                         方提供类似代销服务的收费水平而确定;
              (b)        租赁交易单元服务:甲方按照通过交易单元进行的每次交易额
                         的某百分比计算佣金,有关百分比按当时市场价格及行业惯例
                         确定;
              (c)        经纪服务:佣金率参照类似证券或期货的现行市场费率经公
                         平磋商后确定;
                        投资银行服务:参照同类型项目的现行市场费率及发售所得款项
              (d)
                        金额规模等因素通过竞争性投标、商业谈判或公平协商确定;

              (e)        资产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的收费乃参照现行市场费率、
                         资产规模及提供指定服务的复杂性等因素,经公平协商后确
                         定;及
              (f)        其他综合证券及财务咨询与顾问服务:该等服务经参照类型
                         及规模类似的交易的现行市场费率公平磋商确定。
4. 运作方式


 4.1     本协议双方确认,就本协议签署时双方及/或其集团成员公司间已签署
         并仍在履行的有关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的协议(统称「现
         有协议」),双方及/或其集团成员公司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但生效前的尽
         早可行时间内进行检视,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终止现有协议或对其作
         出修改或补充,以确保现有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及其执行不会违反本协议
         及下述第 4.2 条所指的具体协议的任何条款及条件或与其产生冲突或
         不一致的情况。
 4.2     就本协议下未来的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事宜的具体条款及
         条件,本协议双方及/或其集团成员公司可另行签订具体交易协议(
         统称「具体协议」,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该具体协议的条款及条件
         均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由双方及/或其集团成员公司协商后确定,该具
         体协议不应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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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承诺和保证




 5.1     本协议双方彼此承诺和保证如下:


                       其享有充分的权利、权力和授权签订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项下

                  的义务,并已为此取得了所有必须的批准;

                       协议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确保自身及促使其各自集团成员公司向对方集团成员公

                  司进行的证券与金融类产品及服务符合适用的法律、行业标准

                  及本协议项下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定价原则、协议期限);
                  及
                       本协议构成其合法、有效并具约束力的义务。


 5.2     乙方在此承诺及保证如下:


                       其将容许甲方的核数师查核其进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交易

                  的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账目记录),使甲方的核数师能履行其

                  于上市规则及其它适用法律法规下的责任;及

                       其将在甲方合理要求时,在合理的时限内,向甲方或其授

                  权人提供合理要求的资料及文件及/或上市规则及其它适用

                  法律法规下应由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


 6.      保密承诺




         除因政府部门或适用法律法令或联交所或上市规则的要求而作披露
         外,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
         息作公开披露。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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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不可抗力




         因任何天灾、水灾、火灾、闪电、雷暴、风暴、下雨、战争、扣押、
         海上损失、罢工、停工或其它工业干扰骚乱、政府机关任何法律、法
         规或规例或甲乙双方、甲方集团、乙方集团无法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
         (不论部分或全部,也不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甲乙双方、甲方集团
         、乙方集团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协议双方
         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三十
         日内将情况告知另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应
         当继续履行合同。


 8.      协议期限、履行、变更和终止




 8.1     本协议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有效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且
         可于届满后经协议相关订约方协议续期。


 8.2     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被裁定为、或被证券交易所视为不符合上
         市规则,则甲方有权修改协议内容以确保本协议符合上市规则要求
         。


 8.3     若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交易构成上市规则所述之关连交易/关联交易,
         且根据上市规则该等交易需在获得证券交易所豁免或甲方独立股东
         的事先批准或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关连交易/关联交易的任何其它规定
         后方可进行,则本协议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履行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给
         予豁免的条件进行及/或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获得甲方董事会及/或
         非关联/连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事先批准(如适用)及/或遵守上市规
         则有关关连交易/关联交易的任何其它规定为先决条件。


 8.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若本协议第 2 条所述之交易和服务的年
         度交易金额可能或预期会超越已公布的该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如适
         用),双方同意甲方集团应尽快履行上市规则下所有适用和必须履行
         的监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市规则履行甲方内部程序对有关
         关连交易/关联交易和重新厘定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作出批准。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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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足所有有关监管规定前,双方同意尽力控制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
         已公布的金额上限。否则,本协议下与该等交易有关的履行中止。
         于本协议签订时,双方预计于 2025-2027 年度,本协议第 2 条所述之
         交易和服务的年度交易金额上限列于本协议附件。为明确起见,
         现有协议项下交易在 2025-2027 年度产生的交易金额亦已计入该年
         度交易金额。


 9.      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把本协议下的权利与
         责任转让给其它人士。


 10.     通知




         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至收取通知一方,并且可以
         由专人交付、邮寄、电邮或传真的方式发出。


 11.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文不论任何原因而变为或被宣告不合法或无效或
         不能强制执行,该条文须从本协议中分割出来,余下任何条文的合法
         性、效力或可强制执行程度不受影响或损害。


 12.     修订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只可通过书面方式修订或更改,并经由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惟有关修订必须在符合上
         市规则之大前提下进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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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管辖法律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据其解释。


 14.     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本着友好协
         商原则自行解决。如果协商在 30 天内未能取得双方可以接受的结果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15.     反商业贿赂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并保证本协议所有相关经办人员遵守与反贿赂和
         反腐败有关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法规,拒绝并向对方报告对方相关经
         办人员的索贿、要求借款等不当利益请求行为。如果甲乙双方任意
         一方及其关联/连方存在通过商业贿赂等不当方式获取相关业务的情
         形,则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要求对方返还任何不当利益并就对
         方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16.     副本




         本协议可由双方分别及单独地在非同一份本协议副本上签署,该等经
         双方分别及单独签署的副本应构成一份完整有效的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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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双方已于文首日期签订本《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特此为证。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18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证券与金融类产品、交易及服务框架协议




 附件




            2025-2027 年度本协议项下交易和服务所涉及的年度交易
                                  金额上限



                                                                 年度上限(人民币万元)
  交易相关方               交易种类
                                               2025 年度          2026 年度      2027 年度
申万宏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流入            2,410,690      2,464,990        2,533,670
及/或其附属公       证券与金
司、中国建银        融产品和
投资有限责任        交易
公司及/或其联                        流出            1,588,420      1,647,540        1,707,010
系人
申万宏源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收益              17,800          19,200           19,700
及/或其附属
                    证券与金
公司、中国建
                    融服务
银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及/或                          支出               1,000            1,000            1,000
其联系人




                                              19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二




            关于为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
      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恒利”)为申
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宏源期货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期货”)全资控股的风险管理子公司。为
支持宏源恒利业务稳健发展,优化风险监管指标,建议同意公司在不
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额度内(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银行授信金额),
为宏源恒利对外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担保
金额、担保期限、实施时间等按与相关商业银行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
式执行。上述担保事项及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签订的担保均视同有效,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遵循已签订的
公司担保合同的条款规定,并同意在该额度内由公司经理层根据宏源
恒利业务发展实际分期实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提供担保的原因
      2021年5月28日,经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在不
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的额度内(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银行授信金额),
为宏源恒利对外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担保
金额、担保期限、实施时间等按与相关商业银行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
式执行。上述担保事项及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个月内签订的担保均视同有效,并且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遵循已签订
的公司担保合同的条款规定。目前,公司为宏源恒利提供的信用担保


                                              20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二



即将陆续到期。
      为满足宏源恒利业务发展需要,优化风险监管指标,保持业务的
连续性和经营的稳定性,提升业务竞争力,支持宏源恒利提升服务实
体经济能力、继续做好服务国家战略工作任务,公司拟在不超过人民
币60,000万元的额度内(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银行授信金额),为宏源
恒利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06.18
      3.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4902-4904室
      4.法定代表人:李季
      5.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整
      6.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贸易经纪与代理,从事货物
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供应链管理,货物仓储,商务咨询,各类有色
金属化学产品,农产品的销售与批发等。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是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是宏源期货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
      8.产权及控制关系:
      母公司宏源期货有限公司100%控股宏源恒利(上海)实业有限
公司。
      9. 被担保单位各年总资产、负债、净资产和净利润数据如下表:




                                              21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二



                项目                          2023 年             2024 年 1-9 月

 资产总额(万元)                                    284,969.16           196,716.89


 负债总额(万元)                                    271,581.53           180,647.6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68,840.71            30,788.34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271,530.90           180,006.71


 净资产(万元)                                       13,387.63            16,069.22


 营业收入(万元)                                    162,795.10           211,127.26


 利润总额(万元)                                    -34,600.66             3,575.44


 净利润(万元)                                      -30,073.41             2,681.58


    注:被担保人相关指标为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财务数据。

      三、担保风险
      被担保对象宏源恒利面对行业环境变化,聚焦服务国家战略、实
体经济领域,优化业务布局,深耕产业链上下游,升级业务模式,进
一步校准业务发展方向,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能力持续
提升。
      自公司为宏源恒利提供担保至今,宏源恒利无逾期贷款、无涉诉
贷款。公司对宏源恒利的经营有绝对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
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四、反担保情况说明
      宏源恒利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对外
担保管理制度(试行)》中的相关规定,上述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56,895.31 万元(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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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二



外子公司发行债券担保 8.68625 亿美元,按 10 月底汇率测算,折合
人民币 618,895.31 万元),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0 万元,涉及
诉讼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
额为人民币 0 万元。
      六、审议事项
      1.提请审议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额度内(含已
生效未到期的银行授信金额),为宏源恒利对外融资提供担保,担保
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实施时间等按与相
关商业银行最终商定的内容和方式执行。上述担保事项及授权有效期
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签订的担保均视同有效,
并且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遵循已签订的公司担保合同的条款规定。
      2.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宏源恒利申请及其主营业务发展情况,确
定实施担保的具体事项,同时办理与担保相关的法律文本签署等事宜。
      上述担保是宏源恒利年度担保额度预计,均为信用担保。在担保
额度内,按实际担保金额签署具体担保协议。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呈上,请
予以审议。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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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三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的选举应符合以下规定:
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候选人;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名由股东大会
选举的董事候选人以及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
      现公司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 5,020,606,52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05%)提名严金国先生为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严金国先生作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非执行董事)将不
会就担任董事职务向公司收取任何报酬,其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同意提名。
      现将有关材料呈上,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附件:简历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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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简历



附件:
                                        简        历

      严金国,男,汉族,198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
      严金国先生自 2009 年 7 月至 2012 年 2 月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综合部任职;自 2012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于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银行机构管理二部任二级经理、一级经理、
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 月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机构管理部/保险机构管理部任经理、高级副经理;自 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7 月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管企业领导小组办
公室/股权管理二部任高级副经理、综合处处长,自 2023 年 7 月至今
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直管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股权管理二
部机构二处处长。
      严金国先生于 2007 年 7 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财务管理
专业,于 2009 年 7 月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取
得硕士学位,于 2017 年 6 月毕业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会计学专业,
取得管理学博士学位。
      严金国先生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稽查
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没有曾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
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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