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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冀东水泥: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统称“有关法律”)、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深
交所相关规定”)及《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所作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应公司
的要求,指派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股东
回避等情况)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真实、准确、完整,资料上的签字
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刊登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
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下午在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 号环球贸易中心 A 座 22 层第一会议室召
开;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公司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深交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681,156,215 股,占公司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2 月 21 日)的股份总数(已
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所持有的 2,658 万股股份)的 63.8826%。该等出席本次会议现
场会议的人员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2 月 21 日)下午深交所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授权委
托代理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具有符合
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过程中,议案 1、议案 2 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议案 3 仅
涉及选举一名监事,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议案 6,关联股东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冀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须回避表决;议案
1、议案 2、议案 4、议案 6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单独披露;
议案 7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孔庆辉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1,210,51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054,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8.1249%。


    (2)选举刘宇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9,092,35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6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7,936,1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6.2363%。


    (3)选举朱岩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1,569,11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0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412,8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8.4446%。


    (4)选举王向东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714,92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8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6,558,7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5.0082%。


    (5)选举任前进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87,087,66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65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931,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4.4490%。


    (6)选举刘素敏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1,275,9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119,7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8.1832%。


    2、《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吴鹏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1,349,4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90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193,2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8.2488%。


    (2)选举王建新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1,978,286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822,07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8.8095%。
    (3)选举何捷为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0,059,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8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8,903,18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7.0986%。


    3、《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1,666,94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9.9082%。


    4、《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2,018,85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862,6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8.8456%。


    5、《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2,100,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23%。


    6、《关于公司与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10,974,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4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0,974,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8.9458%。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相关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4,231,81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35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