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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华意: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2024-08-08  

                         证券代码:000404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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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行为,
保障监事会独立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 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

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配偶和
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

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

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任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应当保

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三章 监 事 会 职 权

    第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 1 名

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 1/3 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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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 四 章 监 事 会 会 议 类型及 通知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类型是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的次数和具体时间由监

事会主席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在会议召开 10 日(不含会议当日)前通知全体监事,临

时会议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经公司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时限,必要时可通知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通知
以电子邮件、传真、专人送达等方式进行,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不含会议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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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议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

    (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
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
    监事行使用权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

上的同意。

    第十六条 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 会议议案


    第十七条 会议议案由提案监事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第十八条 会议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

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主席;
    (四)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与会监事同意审议的议案;

    (五)送达的时间应在会议召开 3 个工作日(不含会议当日)前。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按合规性、关联性和程序性等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认为符合

前条规定的应提交监事会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会议议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会议规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当

由监事本人出席,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书面投票表决。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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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保存,保管期限为 10 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 10 年,

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为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日期、地点及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的监事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监事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在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

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该监事不能履行职责,监

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八条 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监事及相关与会人员不得泄露所获得

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在监事会决议未公告前,不得泄露监事会会议内容及决议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参会人员应遵守以下会议纪律:
    (一) 准时到会;
    (二) 发言要简明扼要,针对会议议案;

    (三)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参加会议;
    (四) 自觉维护会场纪律和正常秩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