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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虹华意: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7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FUJIAN JUNLI LAW FIRM



     中国福州市工业路 572 号凤凰望郡 3 层

    电话:86-591-87563807/87563808/8756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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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君立顾字第 074 号



致: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引     言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接受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 , 指 派 常 晖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1010899927 ) 和 黄 晓 滢 律 师 ( 执 业 证 号

13501202211551425)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长虹华意压缩

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1 -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

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

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

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

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

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

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并作出关

于召开本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 588 号

加西贝拉压缩机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秀彪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3 人,代表股份 215,493,382 股,占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 3 -
                                                                                    法律意见书


公司股份总数的 30.961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

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67 人,代表股份 74,407,72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0.690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

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及 2024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分配实施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肖文艺先生、史强先生、姚辉军先生、余万春先生、杨凡先生、陈思远

先生、何成志先生、宁建宇先生、王文智先生、邹文忠先生、杜方敏女士、杨茜宁女

士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份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7,607,76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32%;反对 290,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0%;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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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权 1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35,65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84%;反对 24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7%;弃

权 2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62,07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75%;反对 211,1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8%;弃

权 2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彪先生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6,224,79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173%;反对 111,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3%;弃

权 27,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
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00,341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63%;反对 211,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0%;弃

权 89,2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8%。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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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品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64,4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184%;反对 21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4%;弃

权 20,9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预计 2025 年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持续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杨秀彪先生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所持股份

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数额。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76,114,76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6732%;反对 217,4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47%;弃

权 32,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80,15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38%;反对 191,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0%;弃

权 2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89,680,52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39%;反对 17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5%;弃

权 45,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6%。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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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特此致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蔡仲翰                         常   晖




                                       黄晓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