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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民控: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23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Guantao Law Firm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E-mail:guantao@guantao.com                                     Plaza, No.5 Finance Street,
 http:// www.guantao.com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 003550 号

致: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 14 点 30 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
生金融中心 C 座 4 层 1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方舟主持。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召开,并完成了公
告所列明的全部议程。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网络投票
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上午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
托书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授权代理人)共 32
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35,987,605 股;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所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678%。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22,143,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199%;反对 13,827,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680%;弃
权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2、《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22,143,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199%;反对 13,827,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680%;弃
权 1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3、《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22,143,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199%;反对 13,827,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680%;弃
权 1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4、《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22,143,9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8199%;反对 13,827,2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680%;弃
权 1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5、《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22,043,8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463%;反对 13,927,3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2417%;弃
权 1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6、《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125,268,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175%;反对 10,702,81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704%;弃权
1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1%。

    (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

    (三)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

    (四)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一致。

    (五)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
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


                                                   王    阳




                                                   林子潇




                                                         2024 年 5 月 22 日




                                 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