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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4-05-2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并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用”或“公司”)委托,指派周峰律师、虞玮律师担任
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对于南京公用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所涉的相关事项,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律师仅对南京公用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本次回购注销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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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及调整回
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及实施程序的合法性、合规
性发表意见,对于其他问题本所律师不发表意见。
     (三)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南京公用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
整回购价格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主管机构,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 南京公用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 本所律师要求查验文件原件(文件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
本所律师调取、政府部门出具、第三方提供等),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原件
的文件,本所律师要求取得盖有具文单位或公司印章的复印件,并结合其他文件
综合判断该等复印件的真实有效性。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
验,并对公司回答的问题进行了核对。对于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
以证明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其他必要的合理手段对有关事项进行查验,包括但
不限于网上查询、征询有权机构意见并取得相关证明、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制
作谈话记录等。并依据实际需要,要求公司或相关人员出具书面承诺。
     (六)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京公用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中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及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 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京
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南京
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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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公司独立董事
已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同意的书面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
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
     2. 2021 年 12 月 31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
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宁国资委
[2021]270 号),原则同意《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3. 2022 年 2 月 14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4. 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2 年 2 月 14 日,
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激励对象由 120 名调整为 119 名,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72 万股调整为 568.5 万股。以 2022 年 2 月 14 日为授
予日,按每股 2.48 元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1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股票 568.5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对该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7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根据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 2.48 元/
股作相应调整后为 2.3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及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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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6.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同时发布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23 年 3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本次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578,331,934 股变更为 578,261,934 股。2023 年 3 月 9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变更
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7. 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4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
象资格,同意公司对该 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5,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由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和 2022 年年度股
东大会分别通过了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回
购价格根据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和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 2.48 元
/股作相应调整后为 2.2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及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
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8. 2023 年 12 月 22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于次日发布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经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
购注销事项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578,261,934 股变更为 578,006,934 股。2024 年 2 月 7 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变更
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9. 2024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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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113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 176.88
万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的 113 名激励对象办理 176.88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本次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 年 3 月 27 日。
     10. 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基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组织
调动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且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考核
要求,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将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181,570 股、111 名激励对象(不含 2 名因组织调动离职的激励对
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1,125,178 股,共计 1,306,748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同时,考虑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对本次回
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回购和
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 本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具体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期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1)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2%,
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2) 以 2021 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为基数,2023 年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增长
率不低于 32%,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 以 2021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基数,2023 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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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率增长不低于 0.4 个百分点。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
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回购。”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4)00773 号]和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并经公司确认,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考核要求,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未成就。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
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三、 关于本次回购
     (一)本次回购的原因
     1.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 1 款的规定:
     “1、发生以下情形,其所有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含分子公司)且不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
     (2)并非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过失、违法违规等原因而被公司辞退时;
     (3)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
     (4)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
     根据公司说明并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 2 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
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该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1,570 股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2. 本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及本次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
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能达到业
绩考核要求,故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根据《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
司进行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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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 111 名激励对象(不含 2 名因
组织调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1,125,178 股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及回购注销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
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基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离职已
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且 2023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考核要求,解除
限售条件未成就,董事会同意将 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181,570 股、111 名激励对象(不含 2 名因组织调动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
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所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1,125,178 股,共计 1,306,748 股限制
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
《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 关于本次调整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第一条的规定:
     “一、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般情形下,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78,331,9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1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预案已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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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5 月 10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78,261,9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股利 1 元(含税)。该利润分配预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7 日实施完毕。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48 元/股,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已对
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进行如下调整:
     P=P0-V=2.48 元/股-0.10 元/股-0.10 元/股=2.28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
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根据 2024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
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拟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78,006,9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
元(含税),且该事项将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一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若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在回购注销完
成前已实施完毕,则本次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调整为:2.28 元/股-0.10 元
/股=2.18 元/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拟调整回购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
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公司本次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回购数量和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管
理办法》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
变更注册资本等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
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程序及相关的变更注册资本程序,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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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周 峰




                                                     虞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