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化: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9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 7-1 号勤业商务大厦 9 楼 10 楼 12 楼
电话:(86 717)6754 269;邮箱:minji@minjilaw.com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宜化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湖北宜
化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
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
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湖北宜化本
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
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湖北宜化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湖北宜化董事会召集。湖北宜化2024年7月1日召开
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湖北宜化于2024年7月18日召开2024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会,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部分议案提交审议。
湖北宜化已于2024年7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布了《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68)。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是在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十五
日前。
本所律师认为,湖北宜化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股权
登记日为2024年7月15日。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8日14:30在宜昌市沿江大
道52号6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其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8日的交
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8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2名,
代表股份数量228,680,444股,占湖北宜化股份总数的21.6171%,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名,代表股份数量
225,160,344股,占湖北宜化股份总数的21.2844%。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11名,代表股份数量3,520,100股,占湖北宜
化股份总数的0.3328%。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
共 计 11 名 , 代 表 股 份 数 量 3,520,100 股 , 占 湖 北 宜 化 股 份 总 数 的
0.332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湖北宜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
或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通知审议的提案为:
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1.00
议案
关于制订《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2.00
法》的议案
3.00 关于制订《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4.00
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湖北宜化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
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湖北宜
化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3.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已经湖北宜化第十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
公告均已在湖北宜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具
备合法性、完备性。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经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7,889,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540%;反对7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205%;反对791,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9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7,88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540%;反对7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234%;反对791,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6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227,889,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6540%;反对79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3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205%;反对791,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95%;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27,889,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6540%;反对7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34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7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234%;反对791,2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766%;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湖北宜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宜化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 晟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殷之辂 曹 娥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