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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京粮控股:01-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4年付息公告2024-08-20  

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 B
债券代码:148434                                    债券简称:23 京粮 01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将于 2024 年 8 月 22 日支付 2023 年 8 月 22 日至 2024 年 8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本次债
券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8 月 21 日,凡在 2024 年 8 月 2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4 年 8 月 2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23 京粮 01

    4.债券代码:148434

    5.发行总额:3 亿元

    6.当前余额:3 亿元

    7.债券期限: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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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债券利率:2.88%

    9.起息日:2023 年 8 月 22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4 年至 2026 年每年的 8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
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2.88%,每 10 张“23 京粮 01”(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8.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
每手派发利息为 23.04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和 RQFII)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28.80
元。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1 日

    2.除息日:2024 年 8 月 22 日

    3.付息日:2024 年 8 月 22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8 月 21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23 京粮 01”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
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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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
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
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
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
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
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街 8 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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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王春立

联系人:王春涛

联系电话:010-81219972

邮政编码:100162

2.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李宁

联系电话:010-59026702

传真:010-59026602

邮政编码:100025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5 层

联系人:发行人业务部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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