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5 200505 证券简称:京粮控股 京粮 B 公告编号:2024-035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 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4 年 9 月 12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欣宁街8号院1号楼首农科创大厦70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5.主持人:王春立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1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 288,439,56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80%。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288,439,561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726%。B 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本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2人,代表股份50,472,86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9431%。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201人,代表股份50,442,860股,占本公司A股股东 表决权份总数7.6201%;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1人,代表股份30,000股,占本公司B 股股东表决权份总数0.046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李艳丽、黄飞出席 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表决,审议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长 2023 年度绩效年薪兑现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338,882,421 337,701,621 99.6516 731,500 0.2159 449,300 0.1326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30,000 0 0 30,000 100 0 0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38,912,421 337,701,621 99.6427 761,500 0.2247 449,300 0.1326 其中:中小股 1,962,400 751,600 38.3000 761,500 38.8045 449,300 22.8954 东表决情况 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2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金东哲先生、尹瑞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 职工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届监事会期限届满为止。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金东哲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当选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338,882,421 337,041,544 99.4568 -- -- -- --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30,000 0 0 -- -- -- --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38,912,421 337,041,544 99.4480 -- -- -- -- 其中:中小股 1,962,400 91,523 4.6638 -- -- -- -- 东表决情况 2.02选举尹瑞金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当选 有表决权 同意 同意 反对 反对 弃权 弃权 分类 股份数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A 股股东表决 338,882,421 336,990,125 99.4416 -- -- -- -- 情况 B 股股东表决 30,000 0 0 -- -- -- -- 情况 总体表决情况 338,912,421 336,990,125 99.4328 -- -- -- -- 其中:中小股 1,962,400 40,104 2.0436 -- -- -- -- 东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丽、黄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3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京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3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