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润:关于公司及深圳马维钛业有限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10-29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ST 中润 公告编号:2024-073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深圳马维钛业有限公司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马维钛业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采
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5 号)、《关于对深圳马维 钛业有限
公司及严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16 号)。现将详细情况公 告如下:
一、《关于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
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郭昌玮、郑玉芝、王飞、孙铁明:
2023 年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持有的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置业) 100%股权、济南兴瑞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 兴瑞)
100%股权,与深圳马维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维钛业) 持有的新金国际有限公司 51%股
权进行置换。我局发现公司重大资产置换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置出资产的评估价值不准确。本次重大资产置换相关资产以评估机构评估结果作为
定价依据。经查,评估机构对淄博置业没有产权的地下停车场、储藏室,按照征 收土地增
值税进行了评定估算,不符合相关规定,淄博置业的评估价值不准确。公司董事 会未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4 号,下同)第二十条的规定充分关注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导致公司有关重大资产置换交易定价的信息披露不准确,相 应期间重
组事项的账务处理不正确。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四条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郑玉芝, 董
事、董事会秘书孙铁明对上述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2.未按规定披露马维钛业股权变更。2023 年 6 月 8 日马维钛业原股东严高明等自然人
及机构与山东瑞石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石物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 议,严高
明等自然人及机构将马维钛业 100%股权转让给瑞石物业(以下简称马维钛业股权变更),转
让价格与济南兴瑞、淄博置业重组交易定价差异巨大。经查,马维钛业股权变更 筹划、协
调、方案确定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进程基本一致,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公司 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的审议程序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事项为影响投资者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 信息,公
司未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证监会公告〔2023〕35 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郭昌玮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参与、协调、促成马维钛业股权变更, 王飞作为
公司董事知悉马维钛业股权变更,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五十一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的行政监管措 施,对郭
昌玮、郑玉芝、王飞、孙铁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
档案数据库。公司应积极整改,按相关要求追溯调整相应期间的财务数据,真实 准确确认
重组收益,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关于对深圳马维钛业有限公司及严高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如下:
深圳马维钛业有限公司,严高明:
2023 年深圳马维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维钛业)以持有的新金国际有限公司 51%股
权与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中润)持有的山东中润集团淄博置 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淄博置业)100%股权、济南兴瑞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兴瑞)100%股
权进行置换。经查,2023 年 6 月 8 日马维钛业原股东严高明等自然人及机构与山东瑞石物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石物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严高明等自然人 及机构将
马维钛业 100%股权转让给瑞石物业,转让价格与济南兴瑞、淄博置业重组交易定价差异巨
大。马维钛业股权变更筹划、商议与方案确定与*ST 中润重大资产置换进程基本 一致,股
权转让协议签署时*ST 中润重组事项的审议程序尚未履行完毕。
马维钛业股权变更为影响投资者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信息,但*ST 中润未能 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
[2023]35 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披露上述事项。马维钛业作为*ST 中润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
对方,严高明作为马维钛业重要股东、时任法定代表人,参与马维钛业股权变更 的筹划、
协商及决策,未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14 号)第四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向*ST 中润提供马维钛业股权变更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
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