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新金路: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19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骏、王

朕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所律师所审查的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保证其

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

材料、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3、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局召集。公司 2023 年第八次临时董事局会议决议

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在《中国证券报》等报纸及巨潮资讯

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

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

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8 日下午在德阳市泰山南路二段 733 号银鑫五洲广

场一期 21 栋 23 层如期举行。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

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 月 18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125,149,1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543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之资格经公司和律师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之资格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此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之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由股

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

公司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上传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经表决,该议案同意 124,897,2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87%;反对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1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21,837,1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8.8596%;反对 25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结果,杨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局非独立董事。

    (三)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四川商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曹   军                                  王   骏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 1 号

温哥华广场 10 楼 AB 座

                                                     王朕重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