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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金路:2024年第二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决议公告2024-03-21  

  证券简称:新金路         证券代码:000510        编号:临2024—17号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监事局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监事局会议通知
于2024年3月11日发出,会议于2024年3月18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
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5名,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
权,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
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
序 向 特 定 对 象 发行 股 票 认 购邀 请 书 》 ( 以 下 简称 “ 《 认 购 邀 请
书》”),并于2024年3月6日正式启动发行,经2024年3月8日投资者
报价并根据《认购邀请书》关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及获配股数
的原则,确认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最终竞价结果
如下:

                                               配售股数
序号                发行对象                                 配售金额(元)
                                                (股)

 1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500,000     42,000,000.00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773,809   52,999,998.24

 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88,095     4,999,999.20

 4                 卜桂平                 7,142,857    23,999,999.52

 5                 于振寰                 2,083,333     6,999,998.88

 6                 林金涛                 1,488,095     4,999,999.20

      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
 7                                        2,380,952     7,999,998.72
        东方价值3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世纪致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

 8    公司-致远资本价值4号私募证券投资    2,380,952     7,999,998.72

                    基金

                 合计                     45,238,093   151,999,992.48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
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3月6日正式启动发行,根
据最终的竞价结果及《认购邀请书》的要求,监事局同意公司与以下
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1)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与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与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与卜桂平签署《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与于振寰签署《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与林金涛签署《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与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芮东方价值31号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签署《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与深圳世纪致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致远资本价值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监事局审议,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的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利于满足公
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监事局审议,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的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经监事局审议,认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编制的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符合法律法
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二次
修订稿)的议案》
    根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
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
发[2015]31号)等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结合最新情况
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
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为保
证公司填补回报拟采取的措施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
议案》
    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就本次发行事
宜编制了《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监事局确认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议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四川新
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月1
日至9月30日止期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并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
益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局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