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2024-019 关于”20荣安02“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24-07-03
证券代码:000517 证券简称:荣安地产 公告编号:2024-019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 荣安 02”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
施办法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利率调整:根据《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 荣安
02”(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在存续期的第 2 年及第 4 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
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4 年票面利率为
8.00%,在本期债券的第 4 年末,公司选择下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
存续期后 1 年票面利率为 3.80%。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投资者有权选择在回售登记期
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
持有本期债券。
3.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4.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00 元/张(不含利息)。
5.回售登记期:2024 年 7 月 2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限交易日)。
6.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 年 8 月 12 日。
7.投资者参与回售等同于以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卖出持有的“20
1
荣安 02”。截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20 荣安 02”收盘价 100 元/张,后续交易
价格可能发生变动,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8.本次回售申报可以进行撤销,回售撤销申报期为 2024 年 7 月 4 日至 2024
年 8 月 6 日(仅限交易日)。
为保证发行人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二期)(简称“20 荣安 02”)。
3.发行总额:人民币 6.20 亿元。(“20 荣安 02”债券部分投资人于存续
期的第 2 年末选择将债券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截至本公告日,“20 荣安 02”
债券存续金额 3.36 亿元)
4.债券简称:20 荣安 02。
5.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49199。
6、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2 年和第 4 年末发行人调整
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本计息期票面利率为 8.00%。
7.上市时间及地点:本期债券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8.还本付息方式: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 2020 年 8 月 12 日。
10.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21 年至 2025 年每年的 8 月 12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2
11.信用等级: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 AA,本期债券的债券信用评级为 AA。
二、本期债券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 4 年(2020 年 8 月 12 日至 2024 年 8 月 11 日)票面
利率为 8.00%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4 年末,公司选择下调本期债券
票面利率,即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后 1 年的票面利率为 3.80%,并在其存续期后 1
年(2024 年 8 月 12 日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
计息,不计复利。
调整票面利率前,存续期内的债券派息兑付列表如下:
年利率 计划面值 每张兑付 每张派 每张派
类型 起息日 派息/兑付日 (%) (元) 本金额 息金额 息/兑付
(元) (元) 额(元)
派息 2020-8-12 2021-8-12 8.00 100.00 0.00 8.00 8.00
派息 2021-8-12 2022-8-12 8.00 100.00 0.00 8.00 8.00
派息 2022-8-12 2023-8-12 8.00 100.00 0.00 8.00 8.00
派息 2023-8-12 2024-8-12 8.00 100.00 0.00 8.00 8.00
兑付 2024-8-12 2025-8-12 8.00 100.00 100.00 8.00 108.00
调整票面利率后,存续期内的债券派息兑付列表如下:
年利率 计划面值 每张兑付 每张派 每张派
类型 起息日 派息/兑付日 (%) (元) 本金额 息金额 息/兑付
(元) (元) 额(元)
派息 2020-8-12 2021-8-12 8.00 100.00 0.00 8.00 8.00
派息 2021-8-12 2022-8-12 8.00 100.00 0.00 8.00 8.00
派息 2022-8-12 2023-8-12 8.00 100.00 0.00 8.00 8.00
派息 2023-8-12 2024-8-12 8.00 100.00 0.00 8.00 8.00
兑付 2024-8-12 2025-8-12 3.80 100.00 100.00 3.80 103.80
注:派息/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派息/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3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投资者可选择不回售、部分回售或全部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24 年 7 月 2 日至 2024 年 7 月 8 日(限交易日)。
3、回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张(不含利息)。以 1 张(即面值 100 元)
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 100 元。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当日
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相应的债券将被冻结交易。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
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回售登记期
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持有的本期债券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
债券持有人本次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
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24 年 8 月 12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者办理兑付。
7、本次回售申报可以进行撤销,回售撤销申报期为 2024 年 7 月 4 日至 2024
年 8 月 6 日(仅限交易日)。
8、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账日:2024 年 8 月 12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23 年 8 月 12 日至 2024 年 8 月 11 日期间利息,票
面年利率为 8.00%,每 10 张“20 荣安 02”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80.00 元(含税)。
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4.00 元;
4
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80.00 元。
3、付款方式:本公司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
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
的资金账户中。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由各付息网点在向个人支付时统一由各付息网点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境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以及《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
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以及 2021 年 10 月 27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实施期限由 2021 年 11 月 6
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5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六、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华堂
联系电话:0574-87312566
传真:0574-87310668
2.主承销商: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罗明、肖涵今
联系电话:021-38175667
传真:021-58562791
特此公告。
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三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