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兵红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3 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须查阅的文件,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 经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 2.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告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 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 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 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媒体。 3.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魏 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2 名,代表股份 578,437,4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377%。 (1)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本 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7 日)下午收市后的公司股东名册,本 2 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 计 5 名,代表股份 353,242,6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66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数 据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进 行 有 效 表 决 的 股 东 共 计 37 名 , 代 表 股 份 225,194,8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713%。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 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 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 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 1.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4,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8%;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48,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894%;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4,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88%;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48,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894%;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8%。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6,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26%。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51,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99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4. 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16,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51,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499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3%。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67,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6%;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1,9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00%;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73%;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议案。 5 表决结果:同意 578,369,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3%;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4,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96%;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 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 制技术研究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8.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2024 年度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6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 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 制技术研究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9.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824,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94.8206%;反对 1,230,76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 5.1129%;弃权 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24,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4.8206%;反对 1,230,76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5.1129%;弃权 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 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现代控 制技术研究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7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68,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3 年度非职工代表监事报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68,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5%; 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8,372,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87%;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82%; 弃权 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30%。 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6,5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9.7291%;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1977%;弃权 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张凌霄 经办律师: 李飞 何彦周 日期:2024 年 5 月 10 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