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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兵红箭: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5-11  

 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4-41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
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0 日 9:15-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
石有限公司院内。


                              -1-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2人,代表股份
578,437,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53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
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股份
353,242,6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366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
人,代表股份225,194,8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1713%。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 共 38 人 , 代 表 股 份
24,071,7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286%。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
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314,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88%;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48,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94%;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7%;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314,5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88%;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48,862 股,占出席会议的

                           -3-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894%;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7%;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316,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51,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9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7%;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316,8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792%;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6%。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51,16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90%;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7%;弃权 73,0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3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367,6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79%;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86%;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1,96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00%;反对 49,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3%;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369,9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83%;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4,26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96%;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7%;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2024 年度融资提供担保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与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
服务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24,9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4.8206%;反对 1,230,7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7-
所持股份的 5.1129%;弃权 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2,824,997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206%;反对 1,230,765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129%;弃权 16,00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65%。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
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3 年度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368,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

                           -8-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 2023 年度非职工代表监事报酬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368,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81%;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85%;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2,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129%;反对 49,2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44%;弃权 19,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2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8,372,2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9887%;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82%;弃权 1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4,006,562 股,占出席会议的

                           -9-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291%;反对 47,6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77%;弃权 17,6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飞   何彦周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