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9 证券简称:中兵红箭 公告编号:2024-69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 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 12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中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1669号中南钻 -1- 石有限公司院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王宏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585 人,代表股 份 373,298,7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06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 的 股东、 股东代 表或股 东委托 代理人 共计 5 人 ,代表 股份 353,127,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58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80 人,代表股份 20,170,8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582 人,代表股份 20,176,9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9%。 -2- 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和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记 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预计 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7,780,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88.1241%;反对1,604,0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6%;弃权792,202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80,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41%;反对1,604,003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6%;弃权792,202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9263%。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交易有关的关联股东豫西工 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江北机械制 造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特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南工业集团有 -3- 限公司、西安现代控制技术研究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0,637,48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71%;反对 1,848,9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3%;弃权 812,348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1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515,73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105%;反对 1,848,903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34%;弃权 812,34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26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71,057,47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96%;反对 1,39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43%;弃权 843,964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261%。 -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935,72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920%;反对 1,397,3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52%;弃权 843,964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2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苗奇龙 何彦周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5-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6-